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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极化刑事政策之批判

  

  即使在实行了两极化刑事政策的美国,最近这项刑事政策也似乎到了强弩之末,显露出趋于消停的迹象。近年来,美国国内对于体现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典型立法“三振出局法”的质疑变得强烈起来。2003年,围绕美国加州的两个轻罪犯被判重刑的案件[3],“三振出局法”的反对者强烈要求废除该项“极度苛刻且不符常理”的不公正立法,认为依据该法的判刑属于违背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八条所禁止的“残酷与非常刑罚”。美国《经济学家》上的一篇题为《几盒录像带换来50年徒刑》的文章指出:“判决必须是可度量的、有理性的,并且是罚得其当的。”《纽约时报》猛烈抨击判决对“轻微的财产犯罪残酷地施以暴刑”。《华盛顿邮报》的社评说:“受‘三振出局法’处罚的犯人中,超过65%与毒品有关。加州政府将犯人扔进监狱,让他们与世隔绝,从未想过、更未努力过对这些犯人进行教育、矫正和再社会化,这样做人道吗?这是一个负责的政府的行为吗?”是否废除这项严厉和饱受争议的“三振出局法”,是否应当放松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而采取较宽容的刑事政策,不仅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和刑事政策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政治和社会热点。{17}再看死刑适用方面,2000年是美国死刑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之一。美国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死刑适用曾在较长时间内呈持续增加的趋势。{27}但自2000年以后,在理论研究的推动下和公众对死刑公正性担忧的影响下,美国每年死刑判决、执行的数量显著下降,公众对死刑的支持度进一步降低。为了确保在死刑案件中实现公正和人道,联邦和各州的立法、司法机关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消了对未成年人和弱智者的死刑适用,暂停了一些州的死刑执行,在没有全面废除死刑的情况下通过不断完善死刑的正当程序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8}这表明,美国民众已经意识到了现行重刑化立法的弊端和不公,开始反思他们原来所普遍支持的强硬主义刑事政策。笔者大胆猜测,根据“物极必反,否极泰来”的道理,美国以重刑化为实质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只不过是对此前过度泛滥的矫正刑运动的急剧转折和反动,这种转折和反动只是阶段性的,不会长久持续下去。随着这种调整使命的完成甚至矫枉过正,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趋势将会逐渐偃旗息鼓。


  

  需要说明的是,不能将两极化刑事政策与刑事政策在具体内容上的双向调整现象混为一谈。刑事政策在具体内容上的双向调整现象,是指随着具体犯罪的严重程度的增大或变小,刑事政策在处罚范围和轻重程度上既有趋于严厉的某些方面,也有趋于轻缓的某些方面,并不是一律地朝向严厉或者轻缓方向发展。这种刑事政策具体内容上的双向调整现象,是由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发展变动性决定的,即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也在不断发展,有的犯罪危害变得更为严重、犯罪形势更为严峻,有的犯罪变得比以前更加轻缓、犯罪态势好转。相应地,具体刑事政策和刑罚的严厉程度也理所当然地应当随之作适当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双向兼有的,既有犯罪化现象也有非犯罪化现象,既有严厉化表现也有轻缓化表现。这是刑罚公正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刑罚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这种刑罚处罚范围和轻重程度的双向调整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普遍现象,或多或少,并且将长期存在下去。但是它通常不会上升为国家的刑事政策,不会成为一种总体的指导性政策或原则,含义也不同于两极化刑事政策。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含义是“对重罪处罚比以往更重,对轻罪处罚比以往更轻,两极分化”,并且是一项原则性的指导策略。不能因为某个国家存在着一些刑罚处罚范围和轻重程度的双向调整现象,就上纲上线地认为其奉行的是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正如林山田教授说道,“事实上,针对重大犯罪或无可矫治的行为人要从重科处,从严处遇;相对地,对于轻微犯罪或具有矫治可能性的行为人要从轻科处,从宽处遇,这只是一种具有概括性与常识性的认知。”{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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