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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极化刑事政策之批判

  

  二、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含义和背景


  

  (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含义


  

  所谓两极化刑事政策,是指“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严格对策之严格刑事政策;对于轻微犯罪及某种程度有改善可能性者,采取宽松对策之宽松刑事政策。如此之刑事政策,亦称刑事政策之二极分化”。{6}31严格刑事政策,即从维持社会秩序观点为出发,以压制重大犯罪,且对重大犯罪者采取严格处遇为目的之刑事政策;相对地,宽松刑事政策,即从刑罚谦抑性思想为出发,对于轻微犯罪事件处理,尽可能避开正常刑事司法处罚程序,且对某种程度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者,采取谦和及社会内处遇等对策,以达到防止再犯及使犯罪者能重新复归社会为目的之刑事政策。{7}29这也是法学界对两极化刑事政策的通行理解。


  

  对于两极化刑事政策,我国学者有时也使用“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来表述。“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处罚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处罚较以往更重。它是一种较明显的两极发展倾向。{8}397在台湾地区,官方则将学者惯用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改称为“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9}10这些不同的表述在实质含义上并无区别。


  

  两极化刑事政策起初是惩治犯罪的一种实践对策,大致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基本上代表了美国此后的刑事政策走向。后来,有学者对两极化刑事政策积极进行鼓吹,把它上升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一种理论主张。根据现有资料,日本学者森下忠最早明确倡导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他于1988年发表了《刑事政策两极化》的论文,认为对于凶恶的犯罪及危险的犯人,应使用严格的处遇为目标的刑事政策;而对于轻微犯罪及具有矫治可能性的犯罪人,则应使用缓和的刑事政策,使其不受刑罚的制裁,或以宽容的方式处遇,例如除罪化、除刑化或非机构性的社会处遇等方式行之。{9}9尔后,我国台湾地区的部分刑事法学者对森下忠的观点十分赞赏,于是将其引入并加以进一步阐发,使两极化刑事政策名声大涨,后来竟成功地获得了台湾地区官方的采纳,成为台湾地区2005年刑法修正的政策方向,只不过表述上改称为“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


  

  (二)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产生背景


  

  两极化刑事政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表面看来,两极化刑事政策是为了应对美国当时一方面犯罪数量猛增,另一方面刑罚资源不足的困境,兼顾刑罚的严厉性和刑罚的经济性要求。但是,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深层次原因是,美国当时轰轰烈烈的矫正刑运动出现了严重危机。可以说,矫正刑在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滥用,最终导致美国的刑事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发生了转向,催生了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诞生。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洲逐渐兴起了刑事实证学派,并传播到美国,开始影响美国的刑事法理论和实践。刑事实证学派以倡导对犯罪人的个别矫正为理论特色。矫正刑思想强调,刑罚的本质和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化犯罪人,刑罚的执行应当力图消除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通过对犯罪人采取个别化的矫正是减少犯罪、防卫社会的良方。到了20世纪50、60年代,矫正刑理论红极一时,获得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青睐。由于美国国民一贯思想前卫、崇尚实用、富有改革和创新精神,因此投入了巨大的社会资源用于刑罚改革,矫正刑被大量地运用于美国的刑事司法和执法实践,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矫正刑运动。美国实践矫正刑的热情和规模大大超过了国民思想相对较为保守稳重的欧洲国家。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美国在行刑的理念和实践上发生了较大变化。监狱被定位为矫正罪犯的场所,犯罪被认为是因为行为人没有经历一个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因而需要对他们进行重新的社会化,主张通过各种矫正项目如教育、工作训练和咨询等可以改变犯罪人原有的犯罪动机、价值观念、自我概念及态度,从而预防其再犯罪。矫正刑模式在决定罪犯刑期长短时着重考虑的是犯罪人性格的危险性大小而不是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主张刑罚个别化,法官应当根据犯罪人今后的再犯可能性来决定刑罚的适用,同时监狱行刑官员对待犯人应当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罪犯实际被关押的时间长短取决于他们是否被认定为已经矫治好了。有的学者干脆提出应当废除监狱与医院之间的区别:“监狱与医院的形式上的区别(被)……完全抹去。”{10}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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