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化刑事政策之批判
黄华生
【摘要】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积极倡导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成因,它是对过度的矫正刑运动的反思与调整,重刑主义是其重心和实质,在理论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和错乱。两极化刑事政策并非多数国家普遍奉行的刑事政策,即使在美国也不是一项长久持续的刑事政策。两极化刑事政策既不符合我国刑事法治的现实需要,也与我国目前提倡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违背。我国不宜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政策;两极化;宽严相济
【全文】
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对美国的两极化刑事政策颇为推崇,提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也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对此,本文提出一种不同的思考。
一、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倡导
近年来,两极化刑事政策在我国法学界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有多名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借鉴两极化刑事政策,“轻轻重重”的两极化走向应当成为我国今后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
较早明确提出我国应当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是刘东根博士。他指出,美国和欧洲的刑罚都是朝着两极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面临着与西方国家相似的犯罪状况和司法困境。一方面,我国的整体犯罪数量持续上升,更突出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恶性犯罪占了很大一部分,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没有成正比例增长,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有所上升,监狱的拥挤程度加深,改造效果有所下降,重新犯罪率上升,一些罪犯出狱或假释后犯下了更严重的罪行。因此,两极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对累犯、重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必须长期坚持“严打”的方针,而不能是权宜之计。在坚持“严打”的同时,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1}
此后,不少学者纷纷发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主张,对两极化刑事政策进行积极倡导。李希慧教授提出,我国应当参酌西方国家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我国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应采取“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处罚更轻,包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司法化;“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处罚较以往更重,其基本的做法是更多地、更长期地适用监禁刑。{2}游伟教授和谢锡美博士从刑罚发展趋势的角度提出,我国的刑罚结构应当向两极化方向调整。他们认为,当代西方国家刑罚发展总体上向缓和的方向发展,但具体而言,则向两极化方向展开。不仅西方国家刑事政策的特点是“轻轻重重”,并且西方国家的刑罚也同样呈现“轻轻重重”的特色。{3}18从社会现实治安状况来看,我国当前面临着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境地,因此“整体趋轻、‘两极’走向”的刑罚结构,同样应当成为我国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必然选择。{3}40蔡道通教授则通过中国化的“抓大放小”刑事政策来倡导两极化的刑事政策[1]。他提出,在刑事政策的层面,“抓大放小”应当是我们较为明智的选择,即对待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等严重危及社会生存与发展、民众安宁与秩序的犯罪,即不能矫治或矫治有困难的犯罪和犯罪人实行严格的刑事政策,即“抓大”;对于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偶发犯罪、无被害人犯罪、与被害人和解的犯罪等,也就是不需要矫治或矫治有可能的犯罪和犯罪人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即“放小”。易言之,应当实行两极化的刑事政策。{4}156学者冯卫国、肖月在评述台湾地区2005年刑法典修订政策时提出,为实现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刑罚效益的最大化,中国大陆应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顺应世界刑罚发展趋势,使刑事政策向两极化方向发展。{5}
上述几种观点虽然论述角度各有不同,但基本立论是一致的,都认为我国应当实行两极化的刑事政策。这些观点对于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固然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但是,在深入分析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含义、产生背景、实质、理论缺陷以及我国刑事法治的现实状况之后,我们将会发现,两极化是一项我国不宜倡导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