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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式提出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背景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理想,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只是过去没有条件。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国家实力大为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社会取得了全面的进展,我们已拥有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因而及时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国开展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如前所述,刑事政策总是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调整的,我国的社会情况既然发生变化了,我们对待犯罪的刑事政策自然应当适时加以修订。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因而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便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


  

  2.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


  

  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1983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根据“严打”政策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分子的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了一批严重犯罪分子。由于“严打”,1984年的犯罪有所下降,但随后逐步回升,一直居高不下,社会治安状况仍然处于严峻状态,没有根本好转。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严打是必要的,但为什么二十多年来的严打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呢?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是否仍然照样单纯以高压的方式对待严重犯罪分子呢?这就不能不理性的对“严打”进行思考,经过思考,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包括严重犯罪分子,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区别对待,罚当其罪,以取得最佳的效果。


  

  (二)中央领导人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并提。党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书记罗干同志2004年12月2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15]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并提,还没有将它作为独立的刑事政策提出。


  

  2.“宽严相济”作为独立的刑事政策提出。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第一次将“宽严相济”作为独立的刑事政策提出。他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现实意义。我们要立足于当前社会治安实际,审时度势,用好这一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16]这一刑事政策的提出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2006年3月1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17]在刑法理论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前沿课题、热门话题,纷纷撰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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