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面临镇压反革命,巩固新生政权的艰巨任务,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根据当时的形势,毛泽东主席在肃反问题上提出镇压与宽大相合的政策。1950年6月6日他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说:“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10]这是抗日战争时期提出的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的发展。
1950年7月23日发布的《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规定:“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各级人民政府在实行镇压和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必须贯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11]
1955年9月国务院第一办公室主任兼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为保卫祖国的经济建设而斗争》的报告中提出:“我们的政策是什么呢?就是要继续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我们这个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地说,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12]进一步丰富了这一政策的内容。
(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1956年9月15日,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以宽大处理。”[13]从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成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当时担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在题为《我国肃反斗争的主要情况和若干经验》的大会发言中介绍肃反经验时说:“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14]“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从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所取代,并且将其内容归结为六点,较之过去更为丰富。这一刑事政策既然适用于一切犯罪,以至成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
1979年制定刑法时,立法机关将这一政策列入刑法第1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也贯彻执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