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长孙无忌在《进律疏表》中,从相反的方面说明用刑必须宽猛相济。他说:“轻重失序,则系之以存亡。宽猛乖方,则阶之以得丧”。[5]意思是:用刑轻重不按次序,则关系民命的存亡;宽猛不依规则,则由之而有得失。既然违背宽猛相济,必有不利后果;那就只有按照宽猛相济来处理用刑的轻重了。
(三)明清时期
史称明朝刑罚严厉,但它也采用宽缓之刑。《明史·刑法志》在评述朱元璋的刑事政策时说:“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意思是:“总括而论,明太祖用重典惩治犯罪乃一时权宜之计,而酌取适中的法制才为了给后代垂留典范,因此既用猛烈法制,又下宽仁诏书,相互辅助而行,未曾有所偏废。”[6]这里所谓宽猛“相辅而行”,也就是宽猛相济之意。
清代雍正帝曾遗诏说:“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7]强调刑罚在运用上的宽与严,又必须依据不同形势而灵活掌握,再次说明刑罚的宽严相济,由于社会情况的不同而不相同。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我们近年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说具有深厚的中华文化的根基。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进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有其演进进程的,它作为刑事政策提出之前,经过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进程。分述如下:
(一)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主席在为中共中央写的《论政策》一文中,在谈到“锄奸政策”时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8]这就是要当时革命根据地对坚决的反共分子、坚决的汉奸分子采取镇压的政策,对反动派中动摇分子、胁从分子采取宽大的政策。随后,由于在执行宽大政策时有些同志作了片面的理解,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某些偏差。为了纠正偏差,1942年11月6日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它指出:“这里是提示了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并非片面的,只有一个政策。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是除外于宽大政策的,这就是镇压政策。这样,同时提示的两个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决实行的。但各地有些同志只作片面的了解,这是错误的,必须纠正。”文件最后强调:“镇压与宽大是必须同时注意,不可缺一的。”[9]文件虽然表述的是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却体现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因而可以说,上述《解释》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提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