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
马克昌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法律文化上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自春秋时期就可以看到其思想萌芽。“宽严相济”在作为刑事政策提出之前,经过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进程。该政策的提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对“严打”政策进行理性反思的成果。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谐社会
【全文】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
宽严相济在我国法律文化上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先秦时代就有“刑罚世轻世重”、“宽猛相济”的政策,经魏晋、隋唐以至明清一直沿袭不断。略述如后:
(一)先秦时期
我国上古之书《尚书·吕刑》中曾说:“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1]意思是:犯应判重刑之罪而宜减轻的,服减轻的刑罚。犯应判轻刑之罪而应加重的,服加重的刑罚。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或者轻或者重。《周礼·秋官·大司寇》谈到掌建邦国之三典时说:“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2]意思是:一个国家的情况不同(新国、平国、乱国),刑罚轻重应当根据情况适用,或者从轻或者从重。这里虽然没有宽严相济的文字,但内容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春秋时期政治家子产在郑国执政,采取宽猛相济的政策,受到孔子的高度赞扬。《左传》在记载子产论政宽猛之后,引孔子的话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者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3]这里所说的“政”,虽然指的是“政事”实际也包含用刑。所说的“猛”,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严”。所谓宽猛相济,与“宽严相济”内容固然有所不同(一为政事,一为刑事),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采用其中一个方面,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而只有两者相济即两者互相补益调节,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晋、唐时期
在晋朝、唐朝,宽严相济(宽猛相济)已作为刑事政策加以说明。《晋书·刑法志》载尚书周□说:“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死刑而济之。”[4]意思是:我们以为刑罚是轻还是重,应当依照不同社会情况适用,如果当时犯罪的人很少,并容易被威慑制止,就可以运用轻刑宽大处理,如果当时犯罪的人很多,并难以被威慑制止,就适宜用死刑予以阻止。这也是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