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理性思考

  

  (三)程序制度之完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离不开司法程序的有效保障。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制度来支撑,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手段便成为无源之水。近年来,我国的刑事司法不断出现对“犹豫处遇”和“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实践。尽管这些公布的个案的实际效果是好的,但这些实践也同样缺乏有效的法律根据,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立法,以回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程序立法滞后的“批判”。


  

  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暂缓起诉和暂缓判决制度。暂缓起诉、暂缓判决是犹豫处遇的二种表现形式,它们旨在使被追诉者进早摆脱被迫诉地位,顺利回归社会而产生的。具体表现为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可以分别行使裁量权,暂缓国家刑罚权的执行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时结束被追诉的地位。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执行,给了犹豫处遇一个绝好的升腾空间,无论是暂缓起诉亦或暂缓判决其蕴含的内涵,都体现了非犯罪化、轻刑化、个别化的刑事政策理念,使之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拍即合,这也决定了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的合法化已成为可能。所谓暂缓起诉,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律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等情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所谓暂缓判决,一般是指审判机关对某些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经开庭审理后,判定被告人有罪,但暂不做出刑罚决定,确定一个考验期,然后视其在考验期内表现的好坏,再做出是否判决以及如何适用刑罚决定的一项审判制度。但由于该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所以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的立法,首先是在少年司法制度中设立,还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不过。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对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进行限制,设制一个相对固化的标准,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又称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充当中立的第三者,使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区代表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使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从而克服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存在的弊端。如国家与犯罪人严重对立、监狱人满为患。罪犯改造效果不佳等。和暂缓起诉、暂缓判决一样,刑事和解程序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完全是新鲜事物,司法机关在其没有合法身份的情况下,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这种尝试,一方面显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导向所引起的刑事司法观念的重大改变;另一方面,其案件所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也说明刑事和解程序的内核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高度一致,即注重发挥犯罪人与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能动作用,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增强社会和谐的目的,因此,刑事和解程序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寻求的最佳手段之一。当然,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内的刑事和解程序,同样也应当有严格的对象限制,它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案件范围也应控制在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以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