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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理性思考

  

  (三)不适法的处罚方法


  

  依法处罚,是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的必然结论。对于犯罪人,司法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处罚。然而在刑事政策人性化的支持下,我们看到重庆忠县村民邱某、周某因失火罪被法院依法判缓刑,并责令在缓刑期间把烧毁的林地种上林木;山东日照东港法院对尚某所犯的失火罪,做出了有条件缓刑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三年内被告人如完不成植树责任,法院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等等。审判机关的上述的判决,在失火罪、盗伐林木罪中都有体现。对此社会各界、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也都赞同这种“判其缓刑、责令种树”的处罚方法。因为这种处罚看起来比较合理,与其关押不如种树,更何况因为人的“无心之失”(过失)是不可能通过刑罚的威慑来杜绝和避免的,而种树,几年后可以造出一片郁郁葱葱的林木,此时,个案的情和理占了主导。那么法律呢?我国刑法确立了所有法治国家都公认的“罪刑法定原则”,罪是法定的,刑也是法定的。而上述判决超越了两个界限:一是处罚方法的界线。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外加三类七种非刑罚方法,均不能将种树包含在内;二是缓刑撤销的界线。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的撤销条件是重新犯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而行为人如没有完成植树责任,而被撤销缓刑,无疑是对缓刑制度的修改。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追求的和谐,应当是法律基础之上的和谐。相信大多数人可以接受这样的理念:法院的忠诚应当首先献给法律,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对法院有合理的期待,不能赋予法院太多与法律无关的使命,社会效果虽不能不考虑,但首先要考虑的是维护法治;二是法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让人们觉得善举比法律更重要,从而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因为法律如果被善举突破,也就意味着自毁长城,恶举就会随之入侵{7},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我们应当把视线放长,眼前的合理也许就是未来的不合理。


  

  三、刑事制度之完善


  

  在通常情况下,理论研究者的任务更多的时候只需将理论推向“市场”,他强调的是高,推崇的是新。但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更加加剧,社会矛盾更趋激烈,社会治安形式更为严峻,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虽然学界的政策推出任务已经完成,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使命却远远没有完成,我们应当继续关注该刑事政策在中国的实然以及政策本身的完善,以防止理论研究的忽冷忽热。如:我们曾羡慕西方国家的“米兰达”规则,即“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会成为呈堂供证”。为此我们也曾热热闹闹地理论、实践了一番,如今沉默权的讨论渐渐平息,沈阳的“零口供规则”也悄无声息,而“毒树之果”却仍在食用。所以我们要面对自己的现实,解决自己的问题,当西方人强调司法能动主义之时,我们不一定跟着主张法官造法。因为在一个法制刚起步的国家,我们就得走法律职业化的路子,就得强调法律中的逻辑因素,法官司法就应奉行司法克制主义。社会的复杂性、犯罪的复杂性,使刑罚不能成为万能,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同样不是万能的,即使在现阶段,也不能对其过分依赖;我们知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目前还非常的“简陋”,还不能完全承载其本身的蕴涵之重;我们还知道,我国的司法者素质有待提高,政策的灵活性是否会成为权力者追逐权利的工具,政策的合法性是否可能因忽略全面、强调片面而成为显性潜规则?我们还知道,在强力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如果法治不能获得同等的推进,则可能意味着规则的退让。因此从规则中探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之路,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中发现立法、司法缺陷,才是刑事法治和刑事政策共荣之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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