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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税”争议评析

“加名税”争议评析



——兼论税法解释的逻辑与功能

张克


【摘要】本文对“加名税”这一热点案例的法律本质进行了考察,通过文义分析、背景分析等方法指出“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税法解释存在合法性难题,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认定的法理念从家庭主义向个人主义嬗变过程中,根据但书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的转化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从根本上论证了加名税的法律行为不具备可税性,不应征收契税。进而提出了税法及其解释在当下步入原子化社会进程中应关注影响纳税人权益的社会效应,起到对婚姻家庭予以正面评价的功用,达致税法的财政收入目标与社会效益目标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加名税;契税;婚姻家庭;税法解释
【全文】
  

  一、基本案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引发房屋产权证加名浪潮。针对这一情形,武汉、南京等税务行政机关,提出对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舆论一片哗然,媒体称之为“加名税风波”[1]。 在舆论声讨声中,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1】82号文——《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此举被视为财税主管机关正视民意、纠正地方部分地方税务部门擅自征收契税行为的及时举措,社会公众普遍给予积极评价。 然而,财税【2011】82号文的横空出世却使得这一问题陷入了更深层次的法律迷思之中,面临着税法解释的合法性难题、对夫妻之间房产所有权的认定、税法解释的有权机关、税法的社会功能等一系列亟待厘清的理论纷争。本文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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