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淑芳,单位为上海财经大学。
【注释】近年来有关
宪法司法化的争论实质上也因这个问题而引起。具体地讲,如果我们承认
宪法在渊源上与其他相关部门法有重合关系,那么,
宪法的司法化就是能够成立的;反之,如果我们不承认
宪法与其他部门法有渊源上的重合性,其就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
世界好多国家在行政法法源构成的单一性上都作过不同程度的努力,一些国家和地区曾经尝试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但都没有成功。1935年德国威敦比克邦议会草拟了一个行政法典,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困惑导致这个法典始终只是一个法律草案。近年来,人们不再去探讨行政法法典的统一化问题,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人们已基本上默认了行政法法源非单一化这一事实。
关于宪法司法化在公法学界有两种认识,一种认识为否定
宪法的司法化,主要论点是
宪法还是应当保持它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不能被降格,西方学者也有人提出法院必须远离
宪法。(参见马克·图什内特:《让
宪法远离法院》,杨智杰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另一种认识则主张
宪法的司法化,我国学界占主流地位的认识应当说是后者。
诉讼程序的归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尤其行政诉讼程序究竟应当归于行政法的程序规则之中,还是归于诉讼规则之中,是很难找到标准答案的。在一些国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与其他案件的诉讼程序一样,都由普通诉讼程序解决之。而在另一些国家,行政诉讼是区别于普通诉讼的专门诉讼规则,
行政诉讼法在这些国家是行政法的基本构成部分。
古德诺认为:“自确定行政官吏之组织观之。则行政法者,乃补充
宪法所必要之法律也。
宪法规定政府组织之大纲领,行政法则分演其纲领而涉及其细目者也。行政法非但以规定政府之行政组织补充
宪法,又以决定关于行政官吏行政上之法律规定而补充
宪法。”参见古德诺:《比较行政法》,白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如我国《
宪法》第
22条修正案增加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第
23条修正案增加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第
24条修正案增加了“保障人权”的规定等等。
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6年判决的“弗吉尼亚军事研究院拒收女生案”。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弗吉尼亚州的补救计划不能弥补愿意接受弗吉尼亚军事研究院教育的妇女的机会和权益,也不能挽回其违反
宪法的指控,该州没有“非常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把合格妇女排斥在军事研究院的教育之外。军事研究院的政策违反
宪法。参见邓冰、苏益群编译:《大法官的智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法律渊源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就法律的源头和根源而论,即某一法律典则的根源来自何处;二是就法律的表现形式而论。我们在这里所讲的行政法渊源是在第二个层面上使用的,即就法律典则的表现形式而论。如果从法律源头的角度考察,
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直接渊源是没有争议的,当一些学者将
宪法作为行政法的第一渊源时是基于法律形式而言的。
权力的划分要根据该国政治制度设计时的情况为依据,有些国家把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审判、检察四类。由此可见,三权分立只是国家权力分类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国家权力分类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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