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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司法审查观的“民主解药”

  

  2.如何让“民主解药”起效


  

  前已述及,提供“民主解药”的论者并没有把其配方或成分说清楚,他们并没有说清楚自己主张的到底是哪一种民主,更没有对实现民主的技术问题花费心思。在笔者看来,不管是杜威的还是熊彼特的,抑或其他类型的民主,不管是把民主作为权力的来源还是作为治理的方式,在理论与实践上都与投票密切相关,而只要事关投票,就无法回避投票所涉及的问题。


  

  按照对民主的文本意涵和“共同核心”的理解,人民要掌握权力和参与政治,最适合表达自己意志的方式就是投票。不过,投票行为看似简单,但若想让投票的结果最能符合所有投票人的真实意志,那么如何计算投票也是非常复杂的技术活儿。早期的民主投票是一人一票,在“贝壳放逐法”[14]里每一颗贝壳代表的是同样的投票权。但是否每一个贝壳体现的是投票人同样的偏好和意志强度呢?社会选择理论对此早已有过深刻的讨论。早在公元前一百多年的古希腊,小普林尼曾在给提图斯阿里斯托的信中请教过关于对于三个定罪量刑的选项进行投票后如何计算的问题,{14}14-16在社会选择理论谱系中,对投票问题的论述的数学化研究,达到了非常精致的程度。比如,以计分制来计算对候选人或备选方案的偏好程度一定程度上可以更有效地体现人民对候选人支持的程度。例如,有三个备选方案或候选人A、B、C,其中最受偏好的选项以三分计,其次受偏好的以二分计,最不受偏好的以一分计,如果有七个投票人进行投票并出现下面的结果:


  

  如果规定得票数最多的选项胜出,按照传统计票方式,A、B、C的得票分别为3、2、2,A将胜出,而按照计分制,则分别为13、14和15分,A其实是最不受欢迎的人,C应该赢得胜利。


  

  当然,这只是投票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中最简单的模型,实际情况比这要复杂得多,需要借助更多更有效的数学工具来进行计算,但这个例子足以表明:要想选出最受欢迎的人选,要得出最受选民支持的候选人,绝非易事。因此,即便把民主简单化为投票,如何计算投票还是非常困难的问题,而大规模群体的投票会不会产生集体行动的困境,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提出了“民主解药”的论者至少要在立论之前充分考虑到实现民主的困难。否则,就像给一个期待长寿的人提供吃“唐僧肉”的建议一样,在没有考虑是否存在“唐僧肉”和获得“唐僧肉”的可能性就开出这样的药方,不仅无济于事,甚至可能产生预料之外的结果。


  

  3.“民主解药”的条件与成本


  

  也有学者认为民主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政治有机体,除了公正选举,还需要强大的公民社会、公正的司法机构、发达的政党体系、尊重规则的法治文化、有效的水平制衡、一定的经济基础等等,在这些条件和内容具备且同时运转的时候,民主及其齿轮才能真正运转,仅仅有选举是不够的。{15}也就是说,在参与(投票)这一民主“核心行为”的基础上,还必须有前述这些必要条件,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或让民主制度变得“完美无缺”。在这里,该论者认为投票和多数决仅仅是民主的组成部分,要想真正实现民主制度,必须还要把投票制度置于整体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让这些因素搭配契合得当,才能得到一个好结果,这个好结果会让民主制度继续有效运作。离开这些条件,把民主等同于投票革命,很容易造成把选举搞成几年一次的“赶集”,{15}也无法达到开药方的人所期待的好效果。


  

  从民主制度政治有机体说的表述来看,它实际更强调民主是一个“综合治理”的动态过程。虽然仍然是先按照西方民主先行且发达的国家的影像树立了一个模板,然后说这个模板才是民主,多数决仅是这个模板的组成成分之一,但要想达到好结果,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和制度条件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她毕竟很清楚地指出了: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民主不仅仅是赶集投票,民主齿轮的有效运转需要法治的文化、制度和机构等条件。由此可得:首先,一般而言,民主是一种权力产生和运作方式,相对于人权的保障这一目的,它更具有手段性特征。而对法治的通常理解是它包含良善的法律和这些法律被恰当地实施,因此内在包含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如果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在她这里民主就不再是必须的。其次,从语境来看,她这里所指的经济基础应该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与上层建筑对应的经济基础这一概念,而是物质经济条件。这意味着,民主是需要物质和经济支持和保障的,脱离了物质经济条件及相应的制度与文化条件,民主可能就会变成“赶集”。也就是说,民主的实现是附条件的,它对于人权保障也未必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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