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传统民法中的人是作为被抽象掉了各种能力和财力等的抽象的个人而存在的,[10]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然而在现实中,各个利益主体存在信息收集能力、经济实力等诸多差别,为实现社会实质公平与正义,有必要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而这往往首先依赖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三、构建我国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路径选择


  

  (一)各国立法例考察与评述


  

  1.美国


  

  美国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破产法典第7章清算程序中的第343条、第521条及第11章重整程序中的第1125条、第1126条,破产规则第1007条、第2004条、第3016条、第3017等规定。破产规则第1007条规定了债务人的首次信息披露义务,破产规则第2004条规定了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法院质询权。破产法典第1125条规定了“提交后的披露及请求”,内容非常详尽,其中(b)款规定,必须先由法院批准债务人所作的披露说明,才能启动对重整方案的投票程序进而接受重整方案。[11]破产规则第3016条、第3017条是对破产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细化。同时,法院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遵守第1125条时主要依据第1129条(a)(7)规定的最大利益标准[12]。破产法典第1126条的内容为“接受重整计划”,其中b项针对重整程序开始前接受或拒绝重整计划的情形,规定债务人若未履行非破产法律对披露充分性的规定时,则必须履行破产法典第1125条(a)项对债权人或权益持有人披露充分信息的义务后才能提出申请。除此之外,美国国会在2005年4月20日颁布了一项修订的破产法案,名为《防止滥用破产及消费者保护法案》。这一法案在“债权人取得信息”方面规定,官方债权人委员会以及其他委员会应与非委员会成员的债权人一起分享公司的保密信息,这就要求债务人必须为那些非委员会成员的债权人提供报告或披露信息。[13]


  

  2.英国


  

  英国破产法规定了专门的破产调查制度,该制度构成了英国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内容。英国破产法律与实践审议委员会1982年报告把破产法的破产调查程序视为满足商业道德要求的手段。该报告写道:“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当知道,在破产程序进行时,存在着一种风险,即为了找到向债权人隐瞒的财产、确定债权人主张的有效性,以及揭示债务人破产的真实背景,将会启动一次充分而完全的调查。我们相信,在我们这样的商业社会中,任何缺陷都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它必将导致商业标准的降低并破坏我们对破产法的信任。”除了个人和公司的自愿整理之外,所有的集中性破产制度都规定了收集信息的权力和警惕犯罪行为的职责,但各种制度赋予调查义务的积极程度却有所不同。[14]英国破产调查制度包括调查义务的范围、破产人提供信息的义务、法院对调查的协助、公开调查和沉默权等规定。


  

  3.德国


  

  德国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第66条、第79条、第97条、第98条和第156条中。第97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的情况告知义务。第98条规定了债务人义务的实现。第6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在其职务终结时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财务报告。第7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告知具体情况并对事务进展情况和执行情况提出报告。第156条规定在报告期日,破产管理人应当报告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原因、破产方案等。此外,德国破产法第9条“公开公告”的详尽内容,也构成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日本


  

  日本破产法(2004年修订)上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第40条、第41条、第83条、第86条、第88条和第146条中。第40条规定破产人的说明义务。第41条规定破产人的重要财产披露义务。第83条规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调查。第86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管理人的信息提供努力义务。第88条规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终结任务时的报告义务。第146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管理人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5.简要评述


  

  从国外立法例分析,构建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一般有两种立法路径:第一种是设立专门的制度,如美国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英国的破产调查制度;第二种是将相关内容分散规定在破产法的不同条款中,但是其内容亦十分具体详尽,已足以形成系统化的体系和制度,如德国和日本。这两种立法路径分别契合了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实际和立法沿革背景,其实施效果都是良好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