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机会丧失是一种中间损害(le dommage intermediaire ),从而与最终损害(le dommagefinal)相对。最终损害如没有赢得赛马比赛,和中间损害如没有能参赛,最终损害和中间损害之间的差额,就是机会丧失。[54]
在法国,机会丧失理论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作为一种损害,机会丧失既可能存在于合同领域,也可能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且其具体形态极其多样。如购买不动产的机会由于公证员的过错而丧失;胜诉的机会由于执达员(huissier)、诉讼代理人或律师的过错而丧失;参加比赛(考试或赛马等)机会,或取得晋升的机会,由于他人过错而丧失;患者生存或治愈机会因医师过错而丧失等等。甚至,因未婚夫死亡,未婚妻遭受的损害赔偿,也属于机会丧失赔偿(不过此立场遭到许多批判和抵制)。[55]
机会丧失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作为一种损害评定方式,它能够使得某些场合下的特殊损害获得部分赔偿,例如,医生的诊疗错误导致必要治疗的耽搁,[56]或者,医生有关病情的说明义务(病人应快速接受另外的手术)上存在过失。[57]因此,机会丧失使得法官可以裁决当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丧失避免这些严重后果时应承担赔偿。总之,这个概念给予了法官一个自由裁量权,即是否以该理论为根据而批准患者的索赔请求,而医务人员将在刑事法院获得宽松对待。因为民事法院认定的事实对刑事法官没有对抗力,既然机会丧失与刑庭判定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这种事实性质上并不相同。
显而易见的是,包含在机会本身中的风险因素或事实,不构成机会丧失的介入行为。例如赌马者不能以机会丧失为由追究比赛中跌落马下的赛马师的责任,就诊的患者不能以机会丧失为由追究状态不佳(但并无过错)而未能成功施行手术的外科医生。因为这两个例子中,行为人各自的不完美均构成风险的本身,正是“有利之或然性”中的变量因素。[58]
机会丧失适用的关键点之一在于机会的可靠性评估,这是避免损害赔偿漫无边际的重要闸门。判例要求,所丧失的机会必须是一种真正而可靠的(reelle et serieuse)机会。[59]至少,那种失去的或然性(可能性)是真正存在的。那种虚无缥缈或想象中的机会是不符合条件的。这涉及或然性的评估。
这种评估,应当选择机会丧失那个时点作为评估时点。例如,如果某人由于过错使他人丧失了宣布彩票有效的机会,那么机会大小应当按照彩票开奖前机会丧失那个时点来衡量。机会可靠性的大小不仅影响到机会丧失理论的适用,也影响到损害赔偿范围。因为尽管这种期待利益极其重要(奖金极其丰厚),但在该机会丧失时,其实现可能性极小。至于后来彩票是否真的中奖,则无关紧要:因为在损害现实化的那个时点,他只是一种获利的希望,应当赔偿的只是这种希望。
当这种机会的丧失是由于他人有过错的行为导致时,后者即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并非所丧失的机会在实现时可获得的利益,而是考虑到机会实现的风险从而计算最终数额。这种赔偿仍然是全部赔偿,而非部分赔偿。法国最高法院一直正确地采取实际全部损害的某种比例的立场。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曾认为,赔偿应当是预期利益的价值。[60]但其立场自2008年的一个判例开始已经发生变化,即向最高法院看齐,赔偿额“应当按照所丧失机会的大小,为确定的人身损害之一部”。[61]
由上述梳理可知,在法国法上,机会丧失是一个损害问题,其特殊性在于最终损害的不确定性,但其自身作为一种中间损害,是确定的损害。
(二)机会丧失之因果关系的证明
既然机会丧失也是一种损害,则索赔方显然仍然要证明此等损害与行为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一点上,法国法与英美法有着明显差异。英美法由于不承认机会丧失是一种独立的、确定的中间损害,只承认最终的损害(如患者死亡),因而适用机会丧失时,须证明最终损害(或可能性)与医生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英美法传统上遵循“全有或全无之因果关系法则”及优势证据理论,因而只要患者生存机会低于50%,则患者纵使因为医生过错死亡,医生也无须负责。[62]为了克服“全有或全无原则”给机会丧失规则带来的障碍,英美法创设出所谓的“实质可能性说(substential possibility test) ”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