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明负担之减轻:事实推定与法医学因果关系标准
为缓解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不仅可设立立法推定,而且可借助司法推定(即“事实推定”)。无论在英美,[23]还是在德国、[24]日本、[25]法国,这种推定都普遍存在。它们一般由各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作出宣示,继而适用于司法实践。在我国实行医疗责任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正置”的背景下,建立授权法官一定条件下可进行因果关系之事实推定的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法国的判例发展:法国最高法院的激进路线
在法国法上,除了立法规定的推定外,《法国民法典》还明确授权法官可进行司法性质的事实推定(presomption de l, homme ou presomption de fait),[26]其第1353条规定,“在立法推定之外,法官可基于其自身智慧和谨慎,在法律认可人证的场合下,作出严谨、准确及前后一致之推定(presomptions graves, precises et concordantes)……”[27]这些或明确或隐含的推定,其中有些被立法者所采纳而成为特殊责任领域的法律推定。推定背后的指导思想,或是基于盖然性的观念(l, idee de probabilite),或是其他一些社会必要性考量,如便于证明从而发现真相,或是为了公平,[28]或是为了化解社会危机。[29]
法官有时候还会将法律推定进行扩张解释,扩大其适用范围。例如,2002年3月4日《患者权利与健康体系质量法》第102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产生的因输血感染C型肝炎引发的争执,索赔方提出初步证据,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并实行“存疑有利于索赔方”的原则。判例则将这个具体场合下的原则扩张,使其具有了普适性(erga omnes)。[30]
这种法官所作的推定被称为事实推定(presomptions de fait或presomptions de l,homme),即在立法对某情形未规定时,由法官从一个已知事实推出另一个未知事实,正因为其不准确性和危险性,所以立法要求这种推定务必严谨、准确和前后一致。
在非疫苗的健康类产品致人损害领域,2006年1月24日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两个判例,在第一个判判例中指出:“ Creutzfeldt Jacob所患疾病与France Hypophyse公司所生产的成长激素之间存在一种严谨、准确且前后一致的可归责性(即因果关系)推定。”在第二个判例中,该院指出:“在原告原因不明的肺部动脉高血压和被告生产的一种旨在减肥的药片之间,存在严谨、准确且前后一致的推定。”[31]
法国最高法院在2009年12月24日的一个判例(Distilbene案)中,创造了一个新的因果关系推定。[32]该案中,要证明患者的损害与该药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因为年代久远,患病妇女并非总是能够举出其母亲曾服用过该药物的证据。法国最高法院在该判例中大大减轻了受害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因为考虑到,医疗鉴定已经表明,Distilbene的确会构成肿瘤病理学上的直接原因,因此能够推断出,请求权人先前在子宫里受到过该药物的戕害。[33]本案中,尽管原告没有实体证据,但法官还是推定损害与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
在疫苗接种所致损害责任领域,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存在一种宽松化的趋势。在一开始,法国最高法院曾认定,如果人们不能证明在乙肝疫苗注射和肝硬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风险将不能在科学上确立,这其实是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设立了障碍。这就是说,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不能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严谨、准确、前后一致的事实推定。考虑到最高法院的立场已经由于后者被采纳,鉴于对科学风险存在与否的一般考虑,没有提到特殊场合下的分析。但是在2008年5月28日的一系列判例中,法国最高法院确认,受害人可以通过“严谨、准确、前后一致的推定的存在”来证明B型肝炎疫苗和肝硬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这些判例确认了一种对受害人更加有利的立场。[34]从这六个判决中,可以发现,最高法院摒弃了单一考量科学上一般因果关系的立场,相反授权事实审法官基于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具体考察,并允许法官进行事实推定。这种从一般到特殊的转变的过渡,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让法官拥有了一种甚至显得过于宽泛的事实评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