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政府:距离产生美
刘练军
【关键词】司法;政府
【全文】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判死刑。此则法院罔顾司法人权而与被害人亲属做交易,签订史书不载的“死刑保证书”的天下奇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维稳与法治孰重孰轻的问题再一次摆在了我们面前。
在维稳与法治孰重孰轻背后是司法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如果司法与政府能够保持足够的距离、彼此独立,那它们各司其职,也就无所谓孰重孰轻。而当它们两位一体,司法隶属于政府、成为受政府指挥的执法机构之时,那必定是维稳重于法治,维稳压倒法治。
我国司法捍卫法律尊严无力、保障公平正义无能,关键在于司法与政府未能实现彼此分离、相互独立,司法只能跟着政府的维稳旗帜前进,而完全不能或仅能非常有限地坚守法治之人权阵地。
作为一个终极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蓝图的能动型国家,我国政府从未把司法视为中立的纠纷解决者,相反,它一直把司法看作是其社会管理的不可或缺的合作者。于是,对于司法个案各级政府官员在必要时都会公开发表立场鲜明的干预性谈话,以影响甚至决定法官的司法判决。而这个必要时往往就是案件有可能涉及社会稳定、政府要维持稳定的时候。
然而,政府一旦开始干预司法,那司法就难免主动或被动地放弃法治原则。此时,司法裁判就不再是一种严格的依法裁判,而是一种稳定高于法律、权力重于权利的维稳式裁判。这种裁判最多只能实现控制上访、克减权利的次等正义,尊重法律、制约权力和救济权利的立宪正义可望而不可及。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判决都不能不追求审判的社会效果。所谓社会效果,尽管官方的说法是指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实则要求案件判决之后必须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质言之,司法裁判务必要以社会稳定为鹄的,坚决不允许有可能带来上访不断、聚众闹事等不稳定后果的判决出现。至于这种满足社会效果要求的司法裁判合法还是违法、救济权利还是侵害权利等司法裁判应然问题,则在所不问、漠然置之。
在那起出具死刑保证书的案件中,为了阻止被害人母亲杜玉花上访、维持社会稳定,竟然将嫌疑人李怀亮的司法人权束之高阁,将其超期羁押长达十余年之久,导致他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敢问这种显然违法的维稳意义何在?此等严重蔑视及侵害当事人基本人权的司法还有资格称之为司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