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教育成长为原则,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同意抚养子女就判决由原告抚养,如果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应给其做调解工作,争取原告同意抚养子女,如果原告执意不同意抚养子女,也应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如果判决子女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如果原告同意抚养子女并主张抚养费,可告知原告等被告有下落时另行主张子女抚养费,如果经做工作原告仍不同意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判决中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也不宜过高。
(四)慎重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慎重,虽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了解双方的婚姻状况,但证人对夫妻财产往往了解较少,庭审中只有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不但要有原告的陈述,还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认定下判,否则可以告知原告在有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案件,开庭后要找被告核实财产状况,如果双方对财产情况陈述一致没有争议,可就财产分割进行调解,力争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对财产状况陈述不一致,并存在较大分歧,可引导被告举证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查明双方财产状况后作出处理。
(五)把法庭调解程序落到实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既包括对双方面对面的调解,又包括单方进行调解,那种认为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只有原告到庭无法进行调解的观念是与法相悖的。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庭审中和庭审后都要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如果经调解原告不愿撤诉,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尽量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不到庭而导致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原告不愿撤诉的,庭审后可给被告做思想工作,传唤被告到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尽量以调解和好或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案,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但因审理中大量的调解工作,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