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针对缺席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这些难点,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就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和法律适用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把好立案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打下基础
在原告起诉时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立案时除要求原告提供结婚证外,还应要求原告尽量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被告父母的姓名及住址等情况,目的是便于查明被告是否下落不明,能否以其他送达方式给被告送达。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普遍,有些被告在外出务工期间原告起诉,虽原、被告之间没有联系,但被告在外务工期间可能与其父母、亲友有联系,在审理中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或向被告父母调查了解情况,了解清被告的住址,就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以原告的陈述就给被告公告送达进而缺席审理,显得过于草率;如果通过电话联系不到被告,从被告父母处也调查了解不到被告下落,那么法官可以依职权向被告父母及当地村干部或知情群众调查了解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等案件事实,以便于在缺席审理中查明案件事实。
(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作出离与不离的判决
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缺席审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陈述,又不能提供证据,只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而原告往往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扩大事实,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甚至提供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审理中在事实的认定上,要将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又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原告提供不了以上证据,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对于被告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开庭后不宜急于判决,庭审后要找被告询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向其释明法律,引导其参加诉讼,必要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再次开庭,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尽量调解结案,若调解不成,要结合双方的陈述综合分析,以确定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再决定判离与否。
(三)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