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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中的行政和解原则

浅谈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中的行政和解原则



——以法律的机会成本为基础

李扬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全文】
  

  机会成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人们选择一项行动而放弃的其他所有行动中的最大代价,或者资源投向一个用途而不得不放弃投向其他所有用途中的最大的用途。[1]法律的机会成本,也叫选择成本。[2]当人们按照法律规定来选择自己的行为时,必然存在“做什么”,“不做什么”的问题,从而意味着丧失了某种机会收益,承担了相应的机会成本。一项合理的法律规范,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必须是守法收益大于守法成本,全社会守法的净收益大于零。守法的机会成本高,法律必然难以实施。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如果法定程序设置的过于复杂,诉讼收益小于诉讼成本的话,则法律的机会成本过高,该项法律不是一项合理的法律。具体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上,则要确保该程序的简约性与快捷性。对于案情简单,适宜快捷审理的案件,如果行政诉讼审理周期长,审理过程繁琐,则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的机会成本会变高。此时,一部分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可能选择忍气吞声,放弃利益;而另一部分主体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最快的保护,减少精力和财力的损耗,则往往会选择上访、围攻政府等非正常途径来解决问题。这种途径即是当诉讼成本增加时,公民放弃司法救济而选择的负的司法替代品。负的司法替代品与整个社会的高效运转和依法管理是格格不入的,当负的司法替代品增多时,社会必定会进入一个无序的状态。


  

  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但是2010年12月13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了规定。目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成熟,其在设置的时候应尽量降低法律的机会成本。


  

  行政和解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第三方调解之下或者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针对行政争议进行协商、相互让步,从而均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3]本文所指的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达成协议,有效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上没有行政和解的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公权不可处分”、“行政意志优于私人意志”等观点,但行政和解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依法行政原则,亦非不可与契约自由原则相互调和。[4]实践中,行政和解其实“潜伏”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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