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所完成的“首拍”中,明确表示司法处置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淘宝仅是协助司法处置的第三方合作平台,而淘宝在此次“司法网络首拍”中,没有收取任何佣金和费用,并非商业经营行为。因此,此次“司法网络首拍”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借助第三方协助平台,参照拍卖流程,组织实施的司法变卖。尽管冠以了“司法拍卖”称谓,但其更加符合司法变卖的内涵属性和标准判断,可以视其为司法处置中的一种技术性创新,符合当前司法工作中公开、透明的价值追求,也符合执行经济、快速高效的司法原则。
综上所述,“司法网络首拍”,是人民法院借助第三方平台,参照拍卖流程,组织实施的司法变卖,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处置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符合当前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
四、“司法网络首拍”争议的深度探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所完成的“首拍”,引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其合法性质疑,究其实质是:各方利益主体围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所产生利益的追逐和博弈。
在《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均明确规定了拍卖佣金的收取和支付。
《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