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拍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质疑淘宝的拍卖资质,并重申有权利从事网络司法委托拍卖的只能是经过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并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的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公司,是有其合理性的。
2、关于第二个问题。“司法网络首拍”是否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拍卖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然淘宝司法拍卖项目并未经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立,也未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的拍卖资质。因此,淘宝并不是该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尽管,此次“司法网络首拍”的司法处置冠以司法拍卖的称号,但因淘宝资质的不适格,故笔者认为“司法网络首拍”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拍卖。
3、关于第三个问题。“司法网络首拍”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司法网络首拍”实质,是人民法院借助第三方平台,参照拍卖流程,组织实施的司法变卖。
人民法院在司法处置时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经过拍卖程序而径行变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拍卖优先”原则,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自行变卖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司法拍卖带来的弊端是增加了评估、拍卖费用,同时也有拍卖机构操作不规范可能带来处置资产价格过低的问题。因此,该条又同时规定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但书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有关“司法变卖”的规定,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该规定第48条又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