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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背后的博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官网浙江法院网尚无对此事的声明,网站上关于“淘宝拍卖”最新动态,是昨日一则题为“淘宝司法拍卖首拍 两车出价持续刷新”的新闻,文中未对“拍卖行为违法”的质疑作出回应。


  

  北仑区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主任李英曾回应,法院可以作为自行拍卖的主体,而淘宝网的作用“就像是在宾馆找个拍卖场地”,而网络这种“场地”能够让司法拍卖更广泛地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李英认为,此次改革有助于探索拍卖机制多元化,未来或将推动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关键看老百姓说好不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名执行法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好事一桩!”该法官解释,在实践中大量案件面临执行难,而通过淘宝拍卖可以使得受众面更宽,拍卖所得财产就可能更高,当事人的权益就能在最大范围内尽快得到救济。此外,他还认为,这样能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有利于社会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二、司法拍卖的法理探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所完成的“首拍”,引发各方极大争议。在此确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概念和法理属性进行明确和界定。


  

  按照通说观点,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司法拍卖是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中通常的方法和手段,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的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组织司法拍卖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司法变卖。人民法院的司法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不同于《拍卖法》所调整的任意拍卖,这是由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所代表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公法属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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