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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三角经济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现状分析

黄三角经济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现状分析


牛纪兴


【关键词】黄三角经济区;环境资源
【全文】
  

  当前,随着中央及山东省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及各项瓶颈制约因素的逐渐打破,黄三角经济区[1]后发优势和发展潜力日益凸显。作为高效生态经济区,黄三角经济区如何坚持生态优先,搞好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发展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与此同时,探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的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制软环境,加快形成黄三角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黄三角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现状


  

  据统计,从2007年1月至2010年8月,山东省东营、滨州、潍坊、淄博、德州五市(以下简称黄三角五市)检察机关共依法立案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89件179人,批捕55件89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等职务犯罪31件31人。


  

  从查办案件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嫌罪名较集中。在立案批捕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中,涉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采矿罪等,其中以盗伐、滥伐林木罪所占比例最大,为61件109人,占立案总数的68.5%;其次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占立案总数的1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占立案总数的6.7%。


  

  二是犯罪主体主要为农民。在依法批捕的55件89人中,农民占绝对多数,共有81人,约占批捕总人数的91%;其它工人、个体劳动者等几类主体加在一起共8人,仅占批捕总数的9%。


  

  三是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占很大比例。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一般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等条件的限制,并且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条件。所以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一般是具有环境资源监管、保护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如滨州、潍坊、淄博、德州的盗伐、滥伐林木罪90%以上来自林业部门的移送,非法占有农用地的犯罪大多来自国土部门的移送。


  

  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在立案查办的31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环境监管失职罪为28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3件。且发案环节较为集中,环境监管保护机关的污染防控、财务管理和监察三个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占91%,尤以掌握环保设备合格认证、专项资金申请、稽查、处罚的实权人物为多,其中内设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占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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