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分析
青少年失足原因多样,各不相同,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有关系,因此,青少年矫正对象除了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外,还与他们的心理、成长环境相关而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掌握他们的特点,关注矫正相关环节,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对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
1、青少年矫正对象自身的特点。青少年矫正对象被判处刑罚,这就意味着他们是受到国家刑法惩罚的罪犯。同时,他们也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单纯、情绪容易波动、自控能力弱的花季青少年。因此,在他们身上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的甚至觉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由于青少年思想单纯,不能体会到受到刑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被判刑反而有了炫耀的资本,持强凌弱,善恶不分,其主观恶性根治很难,一旦遇到机会,犯罪意念疾速滋长这部分未成年对象极可能出现不服从管理,甚至违反规定、对抗改造的情形。因此,工作中要将其纳入重点矫正的对象,坚持重点监督与适时奖惩相结合,对不服管教、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对其严惩不贷。三是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部分青少年矫正对象不懂“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同时,由于缺少及时的心理矫正,缺乏必要的引导沟通,有的青少年矫正对象有一种 “破罐破摔”心理,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2、外部环境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影响。虽然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和矫正志愿者对其实施管理、教育,但是由于放在社会上,青少年还会普遍进行交往,有的矫正对象利用监管工作间隙,沿袭从前的不良生活圈子和朋友圈子,或者受成分复杂的居住环境的影响,不良生活习惯延续,在犯罪边缘徘徊,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引发犯罪。因此,由于外部环境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群体感染”情况,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3、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矫正对象发挥作用。在实际情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就要开除学籍,这些青少年或者被送往工读学校,或者不愿意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拒绝入校,被推向社会,在社会闲散、游荡,很多会再次犯罪,甚至成为惯犯。另一方面,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家庭是改造青少年矫正对象极为重要的环节,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思想关注甚少,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有些家长不但发现不了教育方式的缺点,在孩子犯罪后失望和焦虑心情驱使下,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形式,不但没有帮助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错误教育效果,使其再次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