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属会见由检察机关批准。家属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会见申请,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填报《家属会见审批表》,依次由办案组、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签批意见,准许会见的向执行公安出具《准许家属会见通知书》,送公安机关安排会见,侦查部门派员在场监督。
3、律师会见需要经检察机关同意。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填报《律师会见审批表》,依次由办案组、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签批意见,准许会见的向执行公安出具《准许律师会见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安排会见,侦查部门不派员在场监督。
4、特殊情况下的离开指定居所的审批。犯罪嫌疑人确有正当理由,如婚丧嫁娶、治病救人等情形的,确需要离开指定居所的,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取得侦查机关的同意后,在执行机关人员的陪同下,可以批准犯罪嫌疑人临时离开指定居所,事毕后返回指定居所。
(五)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审看分离的原则,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自身侦查活动的监督要到位,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和自由居住。
1、上级院对监视居住的审批要到位。通过上级院决定撤销下级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
2、侦监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要到位。同级侦监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侦查部门在监视居住期间违法审讯,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防止名义监视实为审讯。
3、监所部门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到位。同级监所部门对公安执行的监督,对侦查部门在居所开展侦查活动的的监督,通过检察建议、或者口头的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确保依法执行监视居住。
4、执行部门与侦查部门的相互监督要到位。侦查部门对执行部门的执行活动,执行部门对侦查部门的审讯活动相互监督,不能打成一片,只讲合作,不讲原则,相互监督下才能避免秘密审讯办案。
(六)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变更
由于《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六部门规定》赋予的监视居住是各自6个月,因此,被监视居住人往往需要累计长达18个月的监视居住。但是,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为了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因有碍侦查时作出的,因此,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于侦查阶段实施,期限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