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批准申请后的内部监督制度。侦查贿赂犯罪的检察机关根据上级院的《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制作本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由侦查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送达执行机关执行,同时将复印件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侦查监督;送本院监所部门,由监所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执行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宣示
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指定居所,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解决“谁指定,如何指定,指定哪儿”的问题,必须对相关制度和文书进行完善规范。
1、检察机关制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该文书共五联。第一联为存根,统一保存。第二联为副本,留存侦查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犯罪嫌疑人签字后,侦查机关归入侦查卷宗,作为今后折抵刑期的依据。第三联为正本,由检察机关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后归档。第四联为正本,送犯罪嫌疑人,作为被执行的依据。第五联为回执,为执行机关执行完毕后向检察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2、检察机关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检察机关作为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熟悉犯罪嫌疑人和案情,讯问犯罪嫌疑人结束后,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公安机关在规定的地点执行强制措施。
3、检察机关指定明确的监视居住场所。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羁押场所、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监视居住。卖点选择有两种方法:一是指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考虑比较僻静的内部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二是建立固定监视居住场所。对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发案多的县市,选择比较僻静的地方建立监视居住场所,完善生活、居住、监视等实施,使其有别于羁押场所和办案场所,节约司法资源。
4、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检察机关应当制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得以有碍侦查为借口不通知。对确实有碍侦查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在有碍侦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家属。
(四)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
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在当前警力严重不足的时期,依靠公安机关进行24小时监控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以公安机关监控为主体,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给予配合是可行的。
1、执行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要相互配合。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必要时由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的监控设备设施进行完善。公安机关警力不足时,检察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代为监管,监管与侦查分离的原则不得破坏,不允许检察办案人员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