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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2、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增进政法部门间的信任。新刑诉法的修改,加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类型与执行程序,不得作为指定居所的场所,指定居住的通知义务,委托辩护人,检察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方法和监控通信的条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的方法等的规定,规范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形成了以“程序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权力”原则下的监视居住运行机制,能杜绝秘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泛滥,有效避免公安机关执行的“变相羁押” “自由居住”,增强公、检机关的信任。


  

  3、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增加了强制措施可选择性。监视居住作为逮捕与取保侯审之间的缓冲方式,在现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变相羁押或者自由居住。刑诉法的修改,完善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流程,使监视居住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为检察机关侦查重大贿赂案件,提供了一个新的介于羁押与非羁押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原来羁押措施、非羁押措施泾渭分明,现在有了‘中间地带’——监视居住。”


  

  4、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大量使用,改变了司法实践中由“纪委双规——纪委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办案模式,防止办案中泄秘事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进行串供。同时能让检察机关延长侦查办案时间,有利于检察机关掌控办案进度,防止超期羁押。


  

  二、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纪委“双规”的区别


  

  “双规”是纪检机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指为将纪委“双规”措施纳入法制轨道。著名法学家、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中校长指出:双规、双指是党委纪委采取的措施,具有行政性,与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能混淆,完全是两码事,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厘清两者区别,杜绝将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纪委“双规”混为一谈,能肃清对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抵毁。


  

  1、实施的主体不同。“双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施主体为各级检察机关,且基层检察机关没有批准权,只有实施权,执行权在公安机关。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掌握其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已经立案侦查,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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