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冯帝焱
【摘要】检察机关侦查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新刑诉法第73条的新规,该规定被指纪委“双规”曲线入法,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侦查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实意义,探讨该规定与纪委“双规”的区别,从而按照“权力制约权力”“程序规制约权力”原则,规范检察机关办理贿赂案件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构建检察机关侦查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运行模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贿赂案件;监视居住;制度
【全文】
检察机关侦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时,限令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侦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时享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但缺乏操作性,因此应当探讨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完善运行模式。
一、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实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该条款被指法律的倒退,是“双规”曲线入法。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有危害的,立法不科学,与立法理念相冲突、矛盾,会影响到其他强制措施的存在。笔者认为其实不然,新刑诉法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对中国国情正确判断下作出的正确选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中国国情。当前,世界各国,包括英、美、德、日以及香港、澳门、台湾都有监视居住制度,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管日趋严格。我国正处在矛盾多发期,社会主义法治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用西方的观念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有碍于侦查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中国的理性选择。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说,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完整地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能断章取义,如果把刑事诉讼法立法当作一个科学,站在一个宏观、完整的立场上去探讨刑事诉讼法的机制,有一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因此,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