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地位与作用
《淮南子·氾论》说:“故圣人之道,宽而栗,严而温,柔而直,猛而仁,太刚则折,太柔则卷,圣人正在刚柔之间,乃得道之本。积阴则沉,积阳则飞,阴阳相接,乃能成和……故恩推则懦,懦则不威;严推则猛,猛则不和;爱推则纵,纵则不令;刑推则虐,虐则无亲。”从上述话语可以看出,《淮南子》吸收了道家、儒家和法家的治国之术,道家和儒家的治国之术偏于“宽”或“仁”的一面,法家的治国之术偏于“猛”或“刚”的一面。所谓“圣人正在刚柔之间,乃得道之本”,是说圣人作为得道之人,在治国方式上刚柔并用即宽猛相济,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从司法的角度看,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司法的地位,它代表了一种“猛”的力量,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与道德或仁惠构成一种互补的关系,缺一不可;二是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促进政权的稳定。所谓“阴阳相接,乃能成和”就是说的这个意思。
《淮南子》又说:“故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而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所谓“罚一人而天下畏之”也点明了司法的作用,借用今天的刑法学术语,即刑罚不仅能发挥“个别预防”的作用,而且还能发挥“一般预防”的作用。“一般预防”旨在通过惩罚犯罪人而让一般人感到畏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这显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还指出:“人之性有仁义之资,非圣人为之法度而教导之,则不可使乡方。故先王之教也,因其所喜以劝善,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而威行如流;政令约省,而化耀如神。”这里透露出的信息是:治理国家单纯靠刑事司法(刑罚)是不行的,还必须有仁义教化,教化的施行不仅能使民众趋向正直,而且会使刑罚悬而不用。由此可见,国家的教化权比司法权更加重要,因为司法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彰显善道的力量,而是一种抑制邪恶的力量,况且人的天性中具有趋善即追求仁爱的倾向,而教化可以引领这一力量向理想的目标前进。这一说法与儒家的“德主刑辅”理论相当接近。
《淮南子》又指出:“若不修其风俗,而纵之淫辟,乃随之以刑,绳之以法,法虽残贼,天下弗能禁也。”还说:“治之所以为本者,仁义也;所以为末者,法度也……故仁义者,治之本也。今不知事修其本,而务治其末,是释其根而灌其枝也。且法之生也,以辅仁义。今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它告诉治理国家应当注重通过教化来移风易俗,不能过度依赖刑罚即刑事司法的力量,因为教化不行而单靠刑罚的严酷将于事无补,并明确阐释了以仁义为本、以刑罚为末的治国方略,实际上也就是揭示了国家司法权的地位:辅助道德教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教化权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后者不能取代前者居于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