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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审查:信息监管与表达自由该如何平衡?

  

  虽然互联网审查制度的广度和深度是反映信息监管力度的直观因素,但是,审查的“透明度”、“有效性”和“准确性”才是判断互联网审查制度效率高低的更为直接的要素。因为该制度是否可靠,并不是“广度”和“深度”越高越好,如果能在“透明度”等因素方面达到高水平,那也能成就一项有效率的互联网审查制度。


  

  所谓互联网审查的透明度,是指过滤目标是否公开、审查标准是否明确、执行过程是否受到广大互联网用户的监督;有效性,是指过滤目标是否全部被屏蔽,遗漏现象是否严重;而准确性,是指除了过滤目标之外是否有其他不该被屏蔽的内容也遭到屏蔽。


  

  我国互联网审查制度现状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上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互联网审查制度,粗略统计,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互联网审查制度的部门规章有16部之多。我国互联网审查责任主体包括ISP、ICP、网吧、普通用户等,基本涵盖了所有应用互联网的对象;审查的内容涉及电子公告、新闻、视听节目等众多表现形式;限制的范围包括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言论。


  

  从互联网审查所要禁止的内容来看,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也是我国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管的首要出发点。但是,立法上却缺乏对审查标准和审查手段的限制,因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难免对表达自由造成不适当的影响。而在救济制度上,我国互联网审查制度尚没有“若屏蔽错误时执行审查的机构有义务予以纠正”的规定。很显然,互联网审查当前在我国仍以禁止性规定为主,权利保障机制则相对匮乏。


  

  完善我国的互联网审查制度的建议


  

  1.明确审查的界限


  

  英国著名学者约翰·密尔划分了应受保护之言论与不应受保护之言论之间的界限,他认为“个人的自由必须制约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笔者认为,同样的道理也应适用于互联网审查。


  

  在笔者看来,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是我们考量互联网审查的界限时应当关注的。(1)不得阻碍技术进步。法律对互联网的规制,不能以牺牲技术进步为代价,而应以保障人们能够从技术进步中分享惠益为目标。网络催生了一大批新的应用性技术,如P2P、网上实时聊天、博客、社会性网络软件SNS等等,互联网审查不能导致“一管就死”的结果。(2)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的展开。表达自由是每一位网络用户的生命,同样也是媒体之间竞争的软环境。网络是信息交流的平台,同样也是媒体展开争夺的市场。对于媒体来说,互联网审查实际上是网络环境下市场竞争规则的组成部分,它的目的就在于创造最有利于竞争的环境,因而其界限就在于不能造成限制竞争的结果。(3)不得阻碍文化交流的发展。互联网审查不应导致一个被分割的、片段化的网络环境。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极大地便利跨文化交流,Wikipedia(维基百科)颇为成功的经验应该给我们带来足够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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