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审查:信息监管与表达自由该如何平衡?
杨明
【关键词】互联网审查;信息监管
【全文】
当下,世界各国对国家应当介入信息监管已无异议。这是因为,互联网虽然赋予人们广阔的自由空间,但表达自由从来都不是毫无约束的,正如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年)第11条前半句写道:“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紧接着后半句就说:“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因此,表达自由虽然本质上是排斥国家干预或限制的,但其也必须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约束下才能实现,从而确保其他基本人权或公共利益也能同时得以实现。
对互联网审查制度的基本认识
由于互联网审查制度事关表达自由、信息安全之基本人权,因此国家介入的方式和力度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从监管方式上而言,互联网审查可分为“事前”和“事后”的形式:前者是指国家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事先约束,通过公开禁止传播的信息判断标准,从而影响网络用户的行为选择;后者则是在事前调整仍没有阻断非法信息传播的情况下而启动的处罚手段,凭借处罚的威吓作用,对网络用户将来之行为选择给出正确指引。
而就监管力度来说,通常以互联网审查的“广度”与“深度”这两个参数作为衡量依据——前者衡量有多少话题被屏蔽,后者衡量某特定话题是否被屏蔽完全。屏蔽的广度标志着审查者希望过滤掉的信息范围的大小,而屏蔽的深度则衡量实际情况下预期被屏蔽的内容是否成功过滤掉了。
互联网审查的话题可以表现为很多具体类型,但实际上可将之归纳为三种:政治、社会和私权。维护国家安全当然是互联网审查首要的政治目的,审查的目标主要集中于支持暴乱分子、极端分子、恐怖主义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涉及社会的互联网审查主要是针对违反社会规范和公序良俗的信息,例如色情、暴力、赌博;而涉及私权的互联网审查则是范围最广泛的一类,诸如网络诈骗、侵犯隐私、诽谤、垃圾邮件、个人信息安全等均属此范畴。
综观之,互联网审查制度广泛存在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审查内容涵盖了上述三大领域,甚至还包括了互联网应用软件等等。尽管如此,“如何把握互联网审查的广度和深度”仍然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如果过于宽松,审查的意义不大,而若审查过严,则是将国家的触角在公共领域不适当地伸得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