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和发展眼光看,逐步走向「双普选」既表明民主发展必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又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正如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所言:「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本质上不是要不要发展民主,而是要不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的问题……依据基本法处理政制发展问题是最终实现普选的捷径。」由此可见《基本法》与香港民主政治发展之间的紧密不分的依存关系。从长远来看,《基本法》下的民主政治仍有发展空间。
承续发扬法治传统
不言而喻,要维持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则要求保持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事实表明,香港回归前原有的法律已经较为完备,基本上能满足香港的实际情况与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故《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8条)。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60条规定,对香港回归前的全部法律进行了处理,普通法原则和原来的600多条条例绝大部分得以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更为重要的是,《基本法》对香港法治传统的认可、传承与有力保障,更形成了作为今日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的法治精神。香港居民和国际社会对香港的法治传统和法律制度一直充满信心和信任,这既是香港持续吸引外国投资者目光的根本动因,也是香港人引以为自豪和区别于内地之处。
保障居民权利与自由
回归后,香港居民享有广泛而又充分的根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基本法》宣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4条),而其第三章更是详细列举了居民可以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为香港的人权保障提供了直接的、成文的宪法性依据。《基本法》为直接落实这些权利和自由提供的宪政性的保障是一种最高层次的、根本性的保障;可以说,《基本法》巩固和发展了人权保障的制度性和法律基础。十五年来的实践业已证明这一认识和结论。
以被香港居民视为核心价值的表达自由(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及示威等自由)为例,在弘扬法治的前提下,香港居民不时就包括如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劳工福利、文物古蹟保育、政制发展、教育改革等在内的各种议题以游行示威、公开论坛等不同的方式表达意见。有资料显示,2007年公众集会及游行有3824宗,警方反对有关申请只有3宗;2008年公众集会及游行4287宗,反对有关申请为零宗;2009年公众集会及游行4222宗,反对有关申请为零宗。以香港警方为代表的特区政府充分尊重并提供便利措施积极保障居民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有目共睹。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以法治的名义积极介入对司法覆核案件的处理,主张权利,声张正义,获得了居民的高度评价和尊重。以「亵渎国旗区旗案」、「梁国雄案」为代表的一系列经典案例彰显了回归后香港司法机关维护人权的决心与香港优良法治传统的传承。今时今日,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广泛,自由度越来越大,自由程度越来越高;而这也是香港赖以成功的不可或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