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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落实十五年的总结

《基本法》落实十五年的总结


朱国斌


【关键词】《基本法》;十五年
【全文】
  

  十五年前的七月一日,香港回归祖国。十五年转瞬即逝,它在人类历史长河和社会发展与变迁轨迹中只在俯仰之间;在香港的历史与未来交汇之际,这不短的十五年光阴见证了探索并践行「一国两制」这一新型宪政秩序的风雨历程与昼夜不舍。回归十五年的历史证明:今日香港的经济繁荣、民主发展与社会进步,离不开作为实践「一国两制」的法律基础的《香港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或者说,《基本法》是「一国两制」这一史无前例的伟大构想得以在香港成功实践的保障书。其关键作用无可替代,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基本法》保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与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第5条)。这是香港自由经济体保持繁荣昌盛的先决条件。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能够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并持续获得国际认可。截至今年,香港已连续18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世界银行对183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最新排名中,香港排名第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刚刚公布的《2012年世界竞争力年报》中,香港连续第二年以满分100分的成绩荣登全球最具竞争力经济体榜首;同样由世界银行的最新调查显示,以物流绩效指数(LPI)来衡量,香港物流排名从2010年的全球第13,一举跃升至今年的全球第2,仅次于新加坡。


  

  政治改革民主发展路标


  

  经济持续繁荣发展,民主政治亦需不断改革进步,走向自由民主社会。为落实民主的步伐,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社会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与改革。与回归前沿袭自英国殖民主义的寡头政治体系(总督制)不同,今日香港民主制度进步的宪制性依据首先源自《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这既是「一国两制」的体现,又是实现「港人治港」的应有之义。《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2条);之后,还就「双普选」作出如下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45条)和「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第68条)。为真正落实「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一宪政原则,理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机关之关系和完善其行政与立法机关之产生办法,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12年两个选举的产生办法等决定。这一宪法性文件明确提出香港民主政治发展必须遵循「依据基本法,循序渐进、均衡参与」的原则,并作如下安排:「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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