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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禁止令”:求解与质疑

刑法“禁止令”:求解与质疑


孙建保


【摘要】刑法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功能的扩张性倾向。匡定刑法禁止令的内容首先需要妥当解决国家、法院、被告人之间两两存在的三对矛盾,并遵循一系列原则,在匡定其具体内容时既要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又可以适当借鉴当前国外的若干做法,汲取其有益经验,为我所用。立法上对于禁止令的究责规定有待商榷,主要表现在处罚依据不够合理、处罚功利且失衡等,可以通过社区矫正消解疑问。
【关键词】刑事立法;禁止令;刑罚;社区矫正
【全文】
  

  刑法“禁止令”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之内容,由于我国此前的刑事立法中从未涉及到禁止令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一新生物的内容、程序等均无先例可循,亦无其他有益经验可资参考,因而,围绕这一新生物而产生的实体、程序问题非常之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际联合颁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禁止令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但《规定》的内容仍显笼统与原则,仍有许多问题与争议挥之不去。


  

  一、禁止令的性质辨析


  

  应当说,刑法中的禁止令,非独我国刑法所特有,相反,对于我国刑法而言,新生的禁止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或许算是舶来品。在国外刑法,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内,关于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多有规定,且其内容及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等规定远较我国丰富。但在性质上,却又各不相同,在国外刑法典中,多将其视为附加刑或者保安处分、保安措施。新生的禁止令在我国应当如何定性呢?笔者以为,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既非附加刑,也非保安处分,而是一种强制性约束措施,其终极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禁止令不属于附加刑


  

  其理由主要在于:其一,附加刑是一种刑罚种类,应当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中外各国刑法典莫不如此,而我国刑法典内,除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外,只规定了三种附加刑,其中并不包括禁止令。其二,附加刑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即便是剥夺政治权利,也是将具体的内容明确列举出来的,这是由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性、明确性所决定的,而禁止令内“三个特定”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而是相当模糊、笼统。事实上,两高两部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也明确指出,“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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