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中国法学会、公安部联合主办《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专题研讨会。会议根据相关部门调查统计:2011年,“全国因酒驾导致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
从法院审理酒驾案件被告人的身份看,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35.6%、12.8%、18.5%,占总数的三分之二。
此后,重庆、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的案例,法院量刑的理由都来自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大同小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另外,量刑标准的不一导致在实刑和缓刑的适用上,各地存在很大差异。在北京、杭州等城市,过去一年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实刑率分别为99%和95%以上,这些地方只有极少数的醉驾司机被处以缓刑或者免刑。
然而,在广东,2011年第四季度,全省醉驾案件的缓刑与实刑比已超过1∶1。”
从这份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各地在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理上,有多么大的悬殊。而这种同样的犯罪行为,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能证明司法是公正的吗!
当然这种司法不公,主要还是因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以至于留着空子让人钻。因此,要消除司法不公,就应当弥补立法上的缺陷,避免法律上的漏洞变成执法者和权势者的“后门”。
三、对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补充和修改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是因为多年来醉驾这一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以刑法来惩治这种行为。因此以刑法规定凡醉酒驾驶车辆者,一律视为犯罪。并规定只要是醉驾,一律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和罚金。这一规定对治理醉驾,保护公共安全起到了重大成果。但由于立法只考虑到醉驾应当不应当规定为犯罪,忽略了醉驾后可能导致后果如何定罪量刑,结果造成立法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