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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设想

  

  上述解释故意与过失对于普通人可能难以理解,其实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最主要的根据应当是法律规定,而不是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笔者认为,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为禁止性行为,行为人仍然实施就是故意。凡是法律规定属于犯罪,而行为并不愿意实施的行为,一般应属于过失。如法律明确禁止贪污受贿、抢劫、盗窃、放火、杀人、等等,谁要实施这种行为,就是故意犯罪。反之,法律规定不得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也不希望或放任某种行为,结果发生了,一般是过失。如交通肇事。


  

  而法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谁醉酒后仍要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去驾驶车辆,这种行为只能是故意。


  

  就醉驾行为来说,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一定或很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其故意的主观心理特征比较明显,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其次,从反面来论证,假设醉驾是过失犯罪,根据过失犯罪必须要有实害结果,因为没有发生结果,就不会成立过失犯罪。而醉驾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要求造成危害后果,它是一种危险犯,因而,其不可能是过失犯。


  

  而根据刑法学原理,过失犯罪可能转化为故意犯罪,而故意犯罪绝不可能转化为过失。如行为人驾驶车辆,无意将人撞伤,该行为属于过失。但行为人认为撞伤不如撞死,又将撞伤之人再次辗轧或以其他方式杀害被害人。此时,过失行为就转化为故意行为。


  

  醉酒驾驶是危险犯,既只要当事人醉酒后驾驶车辆,不管其是否造成什么后果,其行为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法律后果是根据情节轻重,接受一至六个月的拘役和罚金。


  

  而现在的情况是,当一个人醉酒驾驶车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却由于其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或数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时,故意犯罪却由于其结果加重而变成过失行为的交通肇事罪。其量刑也可能由于其造成的后果反而受到较轻的处罚,甚至于不处罚,这难道不滑稽吗?


  

  故意犯罪因结果加重而转化为过失犯罪,这在刑法学上能说得通吗?


  

  可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故意犯罪后由于其情节严重,结果变成了过失犯罪!这种颠覆刑法学理论的结果是,司法人员的随意性扩大化,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严重的挑战,公众的质疑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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