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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设想

  

  陈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双流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顶包者游天红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此判决结果一经曝光,公众一片哗然。6月22日,腾讯发表专题评论:醉驾撞死人逃逸判缓刑荒唐透顶。并列出一系列比类似陈建案例,其量刑都比此重。


  

  评论指出:在近年来接连出现严重的醉驾肇事案件后,中国的法律终于开始收紧,一些醉驾肇事者被判了极重的刑罚,连醉驾本身也入了刑法。尽管大多数人仍旧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过轻,但至少承认现在的风向已经变了。所以当本案判决的“缓刑”二字映入眼帘时,人们都被震惊了。这个判决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


  

  如今公众的眼睛盯在检察机关,看看检察机关对此案是否抗诉。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故意及转化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醉酒驾驶车辆的定罪,司法机关掌握的原则是:1、对于单纯的醉驾,没有造成人身和财产事故的,按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定罪,其量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个别地方有免除处罚的。2、对于醉驾造成一人死亡的,以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量刑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对于醉驾后造成多人死亡的,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笔者以为如此定罪量刑违反了刑法学的犯罪构成原理,导致量刑混乱。


  

  刑法学中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由四个共同要件:一是犯罪客体,即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危害结果等。三是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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