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纵观各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立足我国现阶段立法实际,考虑到公众文化传统和法制观念,笔者设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合理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以达致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1.完善立法: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是法学界公认的原则。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国家制定政策的依据,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当负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而完善立法则是国家履行保护职责的最主要体现。长期以来,我们在立法上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规制。2.业界管理:对涉及个人信息较多的敏感领域,诸如交通、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部门,应当做好行业重点预防工作,避免个人信息的外泄,并严查其中的权钱交易行为,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患于未然。[12]新浪网在其首页即载明了该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该隐私保护政策比较典型地体现了当前网站经营者所采取的自律措施。西方许多企业设置CIO(首席信息官)和CPO(首席隐私官)表明现代企业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3.监控网络:实践证明,大多数人都具有窥视他人隐私的欲望,而网络无疑为这种欲望的膨胀提供了一个实现的平台。正如人肉搜索所宣扬的那样,“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作为信息化时代最重要的查询工具,网络亟需有效监控,这需要网络运营商,网民,网络监管部门三方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制环境。 4.专门机构: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政府应成立独立的专门的执法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办公室,并设有信息专员,批准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登记,审查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监督信息资料的使用。一旦发生因信息的不当使用给相对人权利造成侵害时,当事人就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办公室提出审查要求并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以此避免执法力量分散和法律规定职责被虚置。5.普及观念:普及个人信息安全观念,提高全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要真正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除了从制度上进行调整,用法律的权威来完善保护体系,加大打击力度之外,还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个人信息安全的观念,提高全民的信息安全意识。公民要学会自我保护,尽可能防止个人信息无意泄漏。当他人不是因为合法理由或者特殊需要,通过调查或自愿申报的形式希望获取公民的有关个人信息时,公民个人应当首先确认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和正当的目的,否则应当据理力争,向不合理要求说不,以防患于未然。如果个人信息被侵犯,不是一筹莫展,而是要迅速行动起来,有效,合法地维权。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单行法出台之意义


  

  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杰弗里?罗森指出:“新经济完全是基于对个人信息的积累和交换,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运动。”今天,在因特网上所有瞒着我们收集和保存的信息,可能会脱离它们的背景而被人利用。因此,对于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信息社会的发展,随之而来就是法律问题。解决法律上的困难,不是设计一种单独的新法律体系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更新整个法律体系和观念,同时更需要相关的特别性质的法律、规章的协调和完善。[13]在信息时代,更应重视具有人格和经济双重价值的个人信息权这一基础性权利,达到专门保护的效果。《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甚至可以说是一部“虚拟世界的法律”,其出台之意义深远,它可以有效地弥补《民法通则》原则性条文可操作性乏力的缺陷,丰富起整个民法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