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张俊
【摘要】在当今中国,随着个人信息泄露、侵权事件的频发,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也成为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民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基础,必须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在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单设《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从而使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能够得以有效的遏制,更好地保护民众的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民法保护
【全文】
引言
迈入二十一世纪,信息化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网络冲浪、电子商务、数据海量处理等等迅速发展,甚至可以这样说,我们已经进入了“数字化生存”时代。然而,现实社会中,由于个人信息频遭泄漏而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甚至个人人身以及家庭幸福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不知不觉的信息侵权让信息的脆弱性在网络时代变得非常明显。公民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心、甚至恐慌已经成为一个亟待重视的社会问题,随着政府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日显重要,而民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基础,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无疑处在了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最核心位置。
一、个人信息释义
(一) 个人信息的原始涵义和社会概念说明
1. 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原始含义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声音、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众多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姓、名、居住地址、户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医疗信息、指纹或其他生物确认指标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各个方面内容。简而言之,个人信息是指专属于个人,涉及个人人身、财产或尊严等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当然,个人信息的内涵很宽,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不同的解释。) ?# o: G5 r! U" q( j例如隐私问题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存在个人信息,所以这个词语在社会环境中不好明确。但是如果真要对个人信息做一解释的话,我认为可以表述为社会主体所有的有关主体自身的和不愿被自身以外的人知悉的信息。
2. 个人信息的内容:(1)个人生活情报,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2)个人通讯秘密,体现在网络上,主要是用户的个人信箱、网上帐户、信用记录的安全保密性。
(二)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和特征解释
“公民生活越来越成为可见的、可计算的、可预期的”。 [1]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争夺,已经在社会各个领域逐渐蔓延,于是法律的介入已成为必然。
个人
信息作为民法上一个全新的概念,各国在立法上有很大分歧。然而,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却通过很多国家长期的立法过程而逐步显现。现在,个人信息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时,我国学术界经常使用三个词汇,即“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事实上,关于个人信息概念的法律界定,世界各国的立法并不统一。采用“个人隐私”概念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等;采用“个人信息”概念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的立法例主要有:1976年德国《防止个人数据处理滥用法》、1978年法国《数据保护法》。笔者认为,使用“个人信息”进行法律定义更能体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标和宗旨,更能准确反映私人信息这一领域的内涵和外延。这是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个人信息,而不仅仅只停留于保护个人隐私、数据或者资料。在最初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各国使用最多的是数据、资料处理等技术性概念,但随着人们理论认识和立法实践的逐步深入,世界各国立法越来越多地使用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