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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总统制”说法扰乱纲纪授人以柄

  

  邓小平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是经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其中下面这段话总体来说应该是解说中共中常委体制的指南:“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在党委的其他成员中,都要强调个人分工负责。要提倡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这同改变个人专断制度是两回事,不能混淆。” [5]这应该说是中央规定的既定制度,能基本适用于中共中常会。


  

  “集体总统制”的相关说辞将中共中常会内部的职权做了绝对平均主义的解说,否定了总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的要求,走过了头。应该看到,中共中常委内部的职权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是绝对平均的。如果职权是绝对平均的,中共中常委的会议就应该轮流主持,而现行党章的规定和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一直是,中共中常委的会议由总书记主持,而总书记通常都处于其中的核心位置,正如邓小平所言,“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 [6]嘛。将这个“头”理解为党中央、中共中常会的核心,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党的最高领导人若没有必要权威,将很难推进各项改革,尤其难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我按宪法解释的方法对《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共中常会的相关规定略微做了一点点研究,获得的认识之一是:按照党章,在中共中常会中,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地位高于其他成员,职权也更多一些,不可以借口集体领导对中共中常会内部的职权分配做绝对平均主义的解说。理由是:(1)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党章明定的职位,其地位高于党章没有明确具体列举的职位;(2)中共中央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常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对本党富有特别大的责任;(3)集体领导,主要是指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宜做扩大的解释,不能把重大问题扩大到不那么重大的问题;(4)总书记职位和任期固定,这本身表明党章未采用中共中常会职权分配绝对平均主义原则,因为,这个原则会要求总书记由中常委轮流担任。相比较而言,按瑞士宪法,其联邦委员会内部采用了职权绝对平均配置原则,主席(国家虚权元首)由7个成员轮流担任。5.中共中常会决定重大问题不宜一概要求一致同意,也不宜一概过半数就成立。


  

  (八)“集体总统制”说法在民主、法治等根本性问题上授人以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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