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体总统制”之说完全抹杀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民主内容
胡文作者由于不理解民主的基本含义,因而在错误的基点上谈论民主。于是,一方面他不自觉地用描述寡头制的语言谈论他心目中的“集体总统制”原本并没有的民主性,另一方面他又完全忽视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中原本包含的较丰富民主内容。胡文的上述错误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显然,胡文作者不太明白:就民主的本义看,一个公共机关是否民主的组织,完全取决于它是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受选民监督,所以,一个组织是否属于民主组织,与其在存续期间做决定或处理问题时内部是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或首长负责制原则,没有必然关系。胡文离开是否由选民选举产生、是否受选民监督等民主的本义来谈论有关组织的民主性,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按照胡文的逻辑,清朝一度实行的“八王议政”都比美国的总统制要民主8倍,而咸丰帝去世前设置顾命8大臣体制,也可以算实行民主改革——如此看问题显然是荒谬的。
2.或许由于知识结构方面难以避免的局限性,胡文作者看不到中国政治体制中比较丰富的民主内容,同时又在与民主基本无关的领域试图找到民主内容。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国的民主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范畴内阐释。但遗憾的是,胡文用中共中常会“集体总统制”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中国的政体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以致他找不到我国民主内容之所在。因为,中共中常会是一个政党的中央领导机构,要讲民主也只能是党内民主,不是人民当家作主意义上的民主。而且,即使是党内民主,也主要应该从其产生方式上来加以说明。由于不知道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民主在哪里,于是胡文就在本国政党的合议制领导机构与其他国家的独任制国家机关之间的差别上下工夫,但他似乎没有想到这两者之间没有多少有价值的可比性。
3.其实,中共中常会体制原本是党内民主的产物,但胡文作者不太明白要从其直接由中共中央选举产生、间接由中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直接对中共中央负责并报告工作、间接对党的全代会负责的角度论证中共中常委体制的民主性,结果很不适当地将其心目中的“集体总统制”描述成了古希腊、古罗马都实行过的oligarchy,即寡头政体。寡头政体的宪制特征,主要是统治权由不基于多数人委托的少数人集体行使。可以说,胡文所说的“集体总统制”的特征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已多有研究和概括。 [4]
(七)胡文对中共中常会体制的解说偏差明显
即使排开其他谬误不论,仅仅从内部职权关系看,胡文用“集体总统制”的说法概括中共中常会体制的那些语言也是有偏差的,偏差在于作者片面极端地强调集体领导,否定了个人分工负责,否定了中共中央总书记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和职责。在这方面,胡文让我想起了今年3日31日《北京日报》发表的那篇标题为《解密:我党最高领导人何时称“总书记”的》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