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把中共中常会的地位和现实职能描述为“集体总统”,无异于认定执政党在民主、法治问题上违背本党章程、本党中央委员会报告确定的纲领政策,背地里另搞一套。所以,“集体总统制”的说法陷中共于不义的情形,实在是太明显不过了。
需要说明的是,中共党章和中央委员会报告等权威性文献提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但这决不等于以党治国,决不等于中共中常会自己做“总统”代行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职权。
(五)“集体总统制”定位等同于否认中共遵守宪法
我国《宪法》序言和第5条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胡文作者虽不是法学专家,但中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以及宪法并没有对中共中常会做出规定等常识,应该是具备的。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作者为什么要将中共中常会描述成一个既超越宪法、又超越本党章程享有特权,凌驾于各个宪定最高国家机关和本党一切机构之上的“集体总统”。胡文是把中共中常会作为过去10年间的“总统”加以认定的,其作者似乎不明白,他如此认定的另一面,就是批评中共过去10年未遵守宪法法律、未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如果中国政法界和学术界只看到胡文作者将中共中常会作为“集体总统”加以颂扬的一面,看不到他此举客观上间接认定中共中常会在重大体制问题上违宪定位、违宪操作的一面,那就有点可悲了。要看到,胡文无中生有地将中共中常委定位为国家唯一最高统治机关、定位为中国“集体总统”,让中国共产党和中共中常会在宪法上、法理上和道义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