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这些常识,反观胡文论述,我们可得出四点结论:(1)胡文描述的“集体总统”并不是总统,因为该文完全没有提到“集体总统”由国民选举产生,也没用任何语言暗示其“集体总统制”下的“总统”的权力来源于国民的投票授予。据此我们可以肯定这个“集体总统”并不真正属于总统范畴,而是属于君主范畴。(2)胡文作者心目中的“集体总统”是绝对君主,因为胡文没有描绘或暗示有任何同一级的其他统治机构与之分享职权或有权对其进行制约。(3)胡文论述的“集体总统”不是宪定机构,且胡文也没做将其地位和职权由宪法加以规范的任何明示或暗示。(4)从政治法律特征看,胡文所说的“集体总统”,实际上完全是作者臆想出来的一个“集体绝对君主”。因为,这个“集体总统”被他描述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党政军民工商学等一切大权与一身的组织,且不受宪法制约。
胡文将其所说的“集体总统”定位为中共中常会,把中共中常委体制说成所谓的“集体总统制”,在我看来,相关言论客观上抹黑了中共中常会这个受国人广泛尊敬的崇高机构及其工作体制。
(三)“集体总统制”的说法无视宪法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制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制度既是宪法规定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正在正常运作的根本政治制度。胡文完全撇开中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将中共中常会认定为中国行使国家一切最高权力的“集体总统”,其所遵循的法理和逻辑令人费解。按照胡文“集体总统制”的说法及其逻辑,势必得出这样一些结论: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国共产党,国家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中共中常会这个“集体总统”手里,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机关是中共中常会。在胡文作者看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其他最高国家机关都不值一谈,而且胡文也确实都没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