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集体总统制”说法扰乱纲纪授人以柄

  

  美国总统的职权在中国大体上是由三个中央国家机关分别行使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务院行使政府首脑职权、中央军委主席行使武装力量总司令职权。在中国,除非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的职权都集中于中共中常会集体行使,否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把中共中常会解说为与美国或法国、俄国总统相对应的中央国家机关。再说,我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许多年来都是尽职尽责的,不存在他们失职、其由宪法规定的职权被某个“集体总统”拿走或取代的问题。既然如此,哪有中共中常会充当“集体总统”的空间?就拿中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的职权来说吧,这项职权属于中央军委主席,因为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而不论从制度上看,还是从实际情况看,中国武装力量总司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论重大与否,均不在由中共中常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的范围内。“集体总统制”的说法完全脱离我国政治法律生活实际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


  

  此外,中共中常会只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一部分,并不是宪法确认的国家机关,将其与总统制下的总统这个宪法规定的独任制国家机关相提并论,让人有不伦不类、难登大雅之堂的感觉。


  

  (二)胡文作者臆想出来的“集体总统制”乃是集体绝对君主制


  

  首先,胡文描述的特征看,其作者心目中的“集体总统”并不是总统,而是绝对君主。我们先看三点常识:(1)总统与国民的政治关系,不同于君主与其臣民的关系。所有的总统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只不过,议会制下的总统通常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而总统、半总统之下的总统都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或事实上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君主与其臣民之间没有通过选举形成的权力授受关系,所以,非民选的最高统治者都是事实上的君主,不会是总统,尽管君主的称号各异。(2)总统是民主制度的表现之一,与总统地位平行的一定还有其他最高国家机关或依据宪法与其分享国家统治权的同一级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如国会、最高司法机关等等。绝对君主不容许有与之地位平等或依据宪法与其分享职权、或能对其权力进行制约的其他最高国家机关。(3)总统是宪法之下、依据宪法设置和取得职权的独任制国家机关,而绝对君主的地位和职权没有宪法能够进行规范,他/她也不会允许有宪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