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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总统制”说法扰乱纲纪授人以柄

  

  其次,中共的全国性机构,最具权威、最能代表全党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次才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且常委会顾名思义只是前者的常设机构,并不享有前者的全部职权。从这点看,在中共全部中央机构中单纯突出中常会的作用,可能也不是合理、平衡的观点。


  

  胡文的核心是关于“集体总统制”的论述,这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胡文写道:“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由9名成员组成,分别代表党、国家和军队等八大领导机构,分工合作与协调合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集体总统制’。这一制度的最重要特征就是‘集体’二字:是‘集体成员’,而不是‘个人’﹔是‘多个机构’,而不是‘一个机构’﹔是‘集体智慧’,而不是‘个人智慧’﹔是‘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集体总统制’在实现充分信息分享的信息结构与充分民主决策的决策结构相互作用方面,远比‘个人总统制’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和决策优势,更具民主性、协调性和高效性。”


  

  或许有人会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下简称中共中常会)“集体总统制”的说辞已竭尽全力赞扬中国政治制度相对于美国那样有代表性西方国家总统制的民主性、优越性,你为什么批评它“扰乱朝纲”、授人以柄呢?


  

  是的,我在仔细拜读了胡文后,确信其“集体总统制”的相关说法学理太混乱,完全脱离了宪法法律和执政党纲领政策的轨道。仅中共中常会9常委“分别代表党、国家和军队等八大领导机构”这个说法就让人觉得相当奇怪而且不知所云。(1)中共中常会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构,代表党,怎么另外还有需要人在中共中常会代表党的领导机构的问题呢?他/她该不是代表民主党派吧?(2)代表党、国家和军队等“八大领导机构”的庞杂机构还是中共的领导机构吗?中共中常会是“八大领导机构”的合署办公机构吗?(3)“八大领导机构”是哪8个?能不能具体列举?它们之间是平行关系吗?代表党的领导机构的成员在其中如何实现对其他7大“领导机构”的领导?(4)既然中共中常会成员分别是“八大领导机构”的代表,那一定是这些领导机构选派的,但他们是按什么程序选派的呢?面对这些问题,我觉得胡文的基础性说法逻辑混乱、法理混乱,难以理解。


  

  或许,“集体总统制”的相关说法逻辑混乱是次要的,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其具有扰乱我国宪法秩序和中共纲领政策落实的危害性。请容我逐点说明理由或表达看法。


  

  (一)中共中常会不是职权与美国等国的总统相对应的“集体总统”


  

  中共中常会与总统制下的总统的地位和职权没有可比性。世界上最早、最典型地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是美国,我们就拿美国的总统制为例来说说这个道理。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体制,依美国宪法,联邦立法权属于国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总统只行使行政权,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总统是美国宪法设定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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