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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国有企业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的重构

  

  众所周知,从上世纪70年代未80年代初开始,在经过扩权让利、承包与租赁经营、小型国企拍卖以及大中型国企股份制改革之后,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在1990年代中后期进入了以保持对国民经济控制力为重点的“抓大放小”阶段。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通过重组,由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国有企业由200多家迅速收缩为123家。[3]由此带来的结果,一是被保留下来的央企大多都具有垄断地位,二是长期处于总体亏损状态的央企在此期间开始盈利,并于2007年起向国家上交红利。[4]之后,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开始了经济结构转型。正是在上述微观和宏观背景下,已经“做大做强”央企迅速暴露出其与整个社会的矛盾,而垄断国企成为矛盾的焦点。


  

  首先,垄断国企员工的高薪和高福利待遇、巨大的浪费挥霍所形成的高成本越来越引起社会的不满。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披露的数据,2004年,国有企业的薪酬和工资首次超出其他单位的收入水平,此后,二者之间的差距逐年扩大:2006年7月11日由国资委统计评价局编制的一份统计年报显示,石油石化、通讯、煤炭、交通运输、电力等12家企业员工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至4倍;而国家统计局的另一数据则显示,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倍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倍至10倍之间。[5]尽管上述数据分析并未明确以垄断国企为对象,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薪酬和福利待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国有企业绝大部分具有垄断地位。此外,近年来互联网接连披露的垄断国企挥霍浪费现象更是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不满。[6]在许多民营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纷纷倒闭、失业人数增加的背景下,上述情形尤其令社会反感,不少人认为:垄断国企用属于全体人民的资金和资源取得的利润,绝大部分在企业内部循环,并没有造福全社会。


  

  其次,垄断国企对社会资源的近乎无偿使用,大大挤压了中国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形成了垄断国企与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众所周知,中国国企改革起源是其作为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微观构成进而完全失去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应有的活力。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国有企业表现出来的生产效率低下所导致的全社会物资匮乏,使得提高国企生产效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为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标准。其后,即便国企改革已经推进到整个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阶段,但对2003年成立的国务院国资委而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仍然是其最重要的任务。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人们惊异地发现国有企业实现盈利了。2007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央企重新向国家上交利润,[7]但这同时暴露出了垄断国企另一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应当向国家上缴多少利润”的讨论中,人们发现盈利国企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对全民所有的社会资源的近乎无偿占用。例如:几乎在所有研究中,国企对自然资源的无偿占用都被列为首位;[8]而另一些研究则揭示了国有企业在获得国家优惠政策以及融资方面得天独厚的低成本优势;[9]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几乎所有的统计数据都一目了然地揭示出,盈利水平名列前茅的国有企业大都具有垄断地位。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尽管多年来改革者在提高大、中型国企的效益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央企利润来源中的治理因素也不容忽视,但类似“如果排除垄断地位和国家资源的无偿使用,央企是否还会盈利”的问题并非空穴来风。受主题所限,本文无意讨论国企是否应当盈利,但可以肯定,如果其利润大部分来源于垄断以及对资源的无偿占有,那么以目前中国垄断国企的数量和规模,必然造成对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挤压,而由此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小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将对当下中国的经济结构转型、民间闲置资产的利用以及就业等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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