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信息化监管和社区矫正积极配合,形成一个有效载体,使监外执行罪犯及其家属在参与的过程中感受到党和政府对每一个成员的关心和爱护,从而真心拥护党的领导,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二)有利于降低轻微刑事案件逮捕率
目前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主要原因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能发挥其作为侦查强制措施应有的作用。监视居住牵涉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而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取保候审,由于监管不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后又实施逃跑等干扰诉讼的行为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尤其是近年来外来人员犯罪占据全部犯罪的比例已超过三分之二,其中大多数是在沪无固定工作和住所,既不具有本地户籍的保证人,又交不出保证金,无法保证其能有效应诉的流动人员。因此出于节约司法成本、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方面因素的考虑,逮捕仍然是保障诉讼的最有效的强制措施。然而,执行机关一旦采用电子手铐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便可有效促使犯罪嫌疑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让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真正发挥侦查强制措施的作用,从而必然会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大大降低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
(三)有利于保证对侦查阶段取保人员的审查起诉
侦查阶段被采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突然失踪,甚至影响到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的案例,已经不是个例。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主观层面的,如果不施以有效的动态监管,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很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对于此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不强,一旦逮捕,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影响其以后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比较适合的方式,但如果取保候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司法机关无法实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一旦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乃至脱逃,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及时采取措施,等掌握情况后再通过侦查手段将其抓获又将耗费数倍的司法资源,并且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影响整个办案效率。
(四)有利于实现对青少年犯罪人员的有效监管
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中要坚持“少捕、非监禁化”的基本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只有犯罪情节轻微,户口在本地、本地有法定监护人的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占本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近80%强的外来人员却很少能取保候审,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机关对本市未成年人和外来未成年人的不平等待遇,造成司法不公。电子手铐的运用,配合以有效观护措施,可以为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创造条件,既保护了外来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未成年犯在看守所、监狱关押时交叉感染,又能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