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国之所以会屡屡出现执法者以法治之名严重侵犯人格尊严的暴虐执法现象,究其根源,除了我国宪法在人格尊严规范设计的上述缺失和局限外,还基于如下两点原因:
其一,我国社会长期形成的重权力、轻权利的观念始终是我国人格尊严保障的根本性障碍。一方面,受我国权力秩序中公权优位传统的影响,部分执法者未能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手中掌握的权力使其滋生了作为社会管理者的优越乃至特权心理,因而权力意识浓厚而责任与服务意识淡薄,极度轻视被执法者,仅仅将被执法者视为公权力随意处置的对象而完全无视其人格尊严权利,同时这些执法者固守着“公共利益无条件优位于个人利益”的陈旧执法理念,为了片面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惜动用践踏违法者个体尊严的暴力执法手段;另一方面,人权意识受到长期压制、对国家公权力始终充满敬畏之心的民众在其人格尊严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后,没有意识或缺乏勇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防御和对抗这种侵害。当然,由于社会道德的巨大压力,很少有卖淫嫖娼者敢于提起人格尊严受损的国家赔偿,因为这将会导致其人格损伤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部分行政执法者的暴虐执法行为。
其二,部分执法者以政治思维代替法治思维,承袭着“严打、专政”的政治性思维将违法者视为“敌人”和“严打目标”来对待,企图通过政治运动式的严打来达到所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效果,却毫不顾忌由此产生的破坏宪法人权保障与行政法治原则的负面法律效果。在此过程中,违法者完全丧失了人的主体地位,彻底沦落为行政执法者实现其政治目标的手段,而“凡具体的人被贬抑为客体、纯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替代的物,便是人性尊严受到侵犯”[21],因为“一个人既已被矮化为物体、手段或工具,自然就没有其自主的精神意识,更遑论其自治、自决,因而极易成为他治、他决的客体,自然构成对其人性尊严的严重侵害。”[22]因此说,只要在目前法治建设中执法者不改变政治思维,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就不可能被禁绝。
总之,在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地将执法者的执法权力纳入到法律监督和制约框架的情况下,公权优位传统思想的影响与执法者自身执法理念的偏差是导致暴虐执法行为频发的更为重要的根源,而非完全归咎于相关行政立法的缺失。
结语
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体现的是对人的尊重,从人类刑罚逐渐废除酷刑和羞辱刑,从执行死刑由枪决向注射方式的变化,无不体现着法律在人格尊严保护方面的进步。对违法者的制裁是国家对公民恶的惩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以国家的恶来对待公民的恶。21世纪初,中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地写入了宪法,这意味着中国已经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成为行政法者的义务。中国法治目标实现的标志——消除一切侵犯人格尊严的公权力行为,真正对社会每一个体人格的充分尊重。
【作者简介】
王世涛,法律自由人;杨海涛,法律自由人。
【注释】 周伟:《
宪法基本权利》,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35页。
上官丕亮:《论
宪法上的人格权》,《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Benda,Ernst:Gefahrdungen der Mendchenwurde;Sitzung am 20. .Marz 1974 in Dusseldorf, Opladen;Westdt. Verl.1975,S.12ff.
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版第193页。
马平:《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个中国语境下的诠释》,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乔治·恩德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王淼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2页。
韩大元,莫纪宏:《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176页。
乔治·恩德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王淼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 324页。
法治斌,董保城:《
宪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04页。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社2001年版,第375页。
Jordan.J.Paust, Constitutional Rights: a Jurisprudentially based inquiry into criteria and content. Howard L.J.Vol27,pp145—225;Maxine D.Goodman: Human Dignity in Supreme Court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Neb.L.Rev.84,pp740—794.
韩大元,莫纪宏:《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台湾“司法院”秘书处:《日本国宪法判例译本第一辑》,司法周刊杂志社1971年版,第30—46页。
姜昕:《比例原则研究———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资料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http://www. gov.cn.
马平:《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个中国语境下的诠释》,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
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
宪法第
38条的解释方案》,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马平:《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个中国语境下的诠释》,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
李震山:《人性尊严之
宪法意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版,第17页。
刘革:《论人性尊严的伦理价值及其
宪法意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4月总第1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