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议学习我国台湾不能安全驾驶罪立法例,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查处程序。
查处酒驾的同时也是在查处醉驾,危险驾驶罪查处处于犯罪侦查与行政执法的交叉处,涉及人身控制、车辆检查、留置扣押等行为,所以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以保障驾驶员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一般来说,交警查处酒驾的程序是这样的:现场执勤至少有两名交警,配备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酒精检测设备及其它相关物件;在发现可疑驾驶员之后,交警拦下车,请驾驶员现场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确定结果后应告知驾驶员;对于确认没有酒后驾车的应马上放行,对涉嫌醉酒的应就近到医疗机构抽血检验,然后交警口头传唤当事人到交警队接受处理,并扣留驾驶证,无人替代驾驶的拖走机动车;血液送检后,交警应及时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血液检测结果确定达到醉酒标准的,予以刑事立案,对当事人办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立案后驾驶员具有逃跑企图,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的可拘留。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拦车临检?交警是否可以随意“抽查”?驾驶员有没有权利拒绝酒测?对于拒绝酒测者该如何处理?交警又该何时制作笔录?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清晰规定。
笔者认为,(1)“禁止自证其罪”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应具有沉默权。虽然目前我国刑诉法尚未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但是根据国际立法趋势,在不久的将来,刑诉法修改势必会将上述原则法律化。在酒驾查检中,驾驶员以自己的身体证明自己犯罪与否,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样似乎有违禁止自证其罪原则。但是因为该罪的特殊性,拦车临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为了保障被检查者的人权,需要对拦车临检规定一定的标准和条件。笔者认为,交警拦车需基于“合理怀疑”。一般而言,合理怀疑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对于酒驾而言,引起合理怀疑的事实一般包括驾驶员面带酒容、交警能闻见明显的酒气、车速过快或者车辆行驶过程中有反应迟钝东奔西撞等情形。(2)大陆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拒绝酒测者没有规定处罚措施,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缺憾,也给执法带来了困难。在这方面,笔者建议学习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根据台湾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于酒驾拒测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款,并当场移置保管其车辆及吊销其驾驶执照;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35条第3款)酒驾肇事拒测或无法实施酒精检测,应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将其强制移由受委托医疗或检验机构对其实施血液或其它检体之采样及测试检定。(35条第4款)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有利于威慑拒绝酒测者,但是出于对驾驶员人权的维护,在实施检测时同样需要遵守“合理怀疑”原则。(3)因为酒驾笔录需要当事人签字,实践中一般待酒驾者酒醒后再制作笔录,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何谓“酒醒”并无严格规定。一般认为,酒醒就是醉酒经过昏睡期后自然醒来。如果酒醒之后醉酒者体内酒精含量仍在0.20mg/1以上,怎么办?如果约束酒驾者至酒醒这段时间超过了羁押时间限制如何处理?虽然这种情况很少见,但是对于重度酒精中毒者来说,这种情况并非不可能。笔者认为酒精中毒者昏睡这段时间不应计入羁押时间之中,另外,对酒驾者讯问应等其呼气酒精含量达到0.20mg/1以下神志清醒时进行,这样做才能更好地保障其权利。(4)在查处酒驾、醉驾过程中,交警有时候需要对驾驶员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为保障驾驶员的人权,法律应赋予被检查者一定的权利救济措施,如驾驶员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三,建议对危险驾驶犯罪人大量使用缓刑或酌定不起诉,并配合适用社区处遇如刑事赔偿、社区服务令等。
以重刑惩治醉驾的结果必然是拘留所人满为患,若拘留所无力容纳危险驾驶罪犯,则刑事立法规范和防控危险驾驶行为之宗旨很难被贯彻落实。酌定不起诉或缓刑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对犯罪人贴标签,避免犯罪人失业或失学,减少社会冲突的质与量;其缺点是降低了刑事司法的威慑力,无法平息被害人的愤怒。解决方法是通过社区矫正措施增强对犯罪人的惩罚,让他们认识并亲身体验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同时平息被害人的愤怒并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弥补。另外,当前民众甚至一部分司法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清认识不深,对于社区矫正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功能和地位缺乏科学的认识。例如有一些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缓面的集中体现。这种说法对社区矫正有一定的误解,因为社区矫正在刑事政策严厉面也有体现:一方面,虽然社区矫正在社会内行刑,但此时矫正机关已经为服刑者布下“天罗地网”,通过多机构合作并发动社区群众配合对服刑者的监督,形成福柯所谓的“全景式监视”。对于醉驾而言,服刑者虽然不在监狱行刑,但是社会通过加强监督成功地造就了一个更大的“监狱”,对于服刑者来说,只不过服刑的场所不一样而已。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比监狱行刑具有更强的精神改造功能,通过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进一步将法律和社会规范内化到服刑人心中,这也是社区矫正严厉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