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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限度论

【作者简介】
吕艳辉,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因给付的财源不同以及受给资格和受给额要求不同,行政给付可大体分为公共救助性给付和保险性给付两大类,前者的给付资金靠赋税保障,后者主要依赖受给者及其雇主的保险金,二者在运作中的副作用表现有同有异,后者会涉及雇主、企业的社会负担。为论述方便,本部分主要分析公共救助性给付运行中的弊端。
行政给付的侵益性还表现在对具体相关人的影响方面。由于国家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对部分人给付意味着对其他人不能给付或起码不能足额给付,如当存在处于竞争关系的复数申请人时,对竞争关系中的任何一方申请人予以给付,对于另外的非受给者来说,就具有侵害性的效果。但这是微观的效果,本文不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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